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劉林春幸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5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