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3716號
債 權 人 劉繕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蘭
債 務 人 吳文忠
債 務 人 曾一正
債 務 人 李文瑞
一、債務人吳文忠、債務人曾一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肆
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就債務人李文瑞部分,債權人僅稱當時李文瑞有
共同參與傷害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明文件,其聲請自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