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963號
債 權 人 董黃素菭
債 務 人 何品嫺
債 務 人 蒙秀全
一、債務人何品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債務人蒙秀
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伍萬元,及均自附表所示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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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19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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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 │ (新 台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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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1月3日 │1,000,000元 │101年7月3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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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1年6月27日│250,000元 │101年6月27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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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1年7月27日│250,000元 │101年8月15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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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1年8月27日│250,000元 │101年8月28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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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