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70號
KSDM,102,聲,770,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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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信輝
被   告 朱正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
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信輝朱正崇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物 (如附表所示)均為當場賭博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許信輝朱正崇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9622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經職權送再議,再議駁回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7391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 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如附 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 物,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依刑法第266 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而屬專科沒 收之物。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至扣得如附表編號6之房屋契約書,非當場賭博之器具或在 賭檯之財物,且依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之記載,亦未認定其為 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該物與本案 犯行有關,是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附表:
┌──┬───────────┬─────┐
│編號│扣案名稱 │數量 │
├──┼───────────┼─────┤
│1 │麻將牌 │2副 │
├──┼───────────┼─────┤
│2 │骰子 │3顆 │
├──┼───────────┼─────┤
│3 │搬風骰子 │1顆 │
├──┼───────────┼─────┤
│4 │牌尺 │4支 │
├──┼───────────┼─────┤
│5 │賭資 │18,800元 │
├──┼───────────┼─────┤
│6 │房屋契約書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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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