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2年度,39號
KSDM,102,審附民,39,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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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程陳群英
被   告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杜振國  年籍不詳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審自字第4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7年5月16日向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申購「永豐環球趨勢資源基金」20萬單位,價值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於100年4月21日贖回,以贖回當日 每單位基金淨值12元9角計算,應可得258萬元,孰料,身為 永豐公司助理之被告,為其辦理贖回程序時,竟僅以每單位 11 元6角3分計算基金淨值為232萬6,000元,侵占其中差額 25萬4,000元,又迄今未將上開258萬元交付予原告,造成原 告受有100萬元之利息損害,故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358 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本院於102年2月22日判決不受 理在案,此有該判決1紙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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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