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2年度,189號
KSDM,102,審訴,189,201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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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博安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304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博安因犯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笫16頁),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鄭 瑋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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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