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24號
KSDM,102,審易,24,201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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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博堯
被   告 譚志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8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博堯譚志崗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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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