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34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鬆新建
指定辯護人 蘇鴻吉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審訴字第342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5011號),嗣因被告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
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
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7 日下午4 時在
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書慧
書記官 林惟英
通 譯 陳亮足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鬆新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鬆新建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下稱臺南地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7號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6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戒治滿3 月後成效經 評定為合格,經臺南地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13 號裁定停止 戒治,於92年2 月27日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 92年6 月28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1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490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513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9 年12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 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 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於101 年6 月1 日晚間7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 路0 段000 巷0 號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入 針筒後注射靜脈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101 年6 月 3 日上午9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另案通緝為 警逮捕,鬆新建主動在警詢中自承其上述施用海洛因行為, 而願接受裁判,並徵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可待
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 項、第62條前段。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林惟英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