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侵訴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霖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母 顏淑菁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19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