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上訴人與任信守、任信男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9,
838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7,636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
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
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
納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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