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64號
KSHM,102,聲,264,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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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維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維利因賭博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王維利因賭博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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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