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217號
HLHM,101,上訴,217,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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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嘉明
被   告 鄭盛仁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賴俊利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鄭哲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
1年度訴字第45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並定102年3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東庭之第一法庭行
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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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