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黃敬育
本件上訴人與吳霈蓁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2年1月8日101
年度家上字第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77條之13、14、16規定,提出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且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
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