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0年度,229號
TNHV,100,上,229,2013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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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佳境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秋亮
上列上訴人與啟順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
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7萬874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5萬614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所示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
訟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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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順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境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