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41號
抗 告 人 吳大權
相 對 人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呂東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
國 101年12月4日所為101年度裁全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法院以:抗告人主張對相對人有業務獎金請求權新台幣( 下同) 190萬6050元,依其提出之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年 度支出計算表、報價單、工程變更設計表、真心蓮坊股份有 限公司紀念堂裝修工程、業務獎金支付辦法、業務獎金結清 辦法影本等件,可認為對假扣押之請求有相當之釋明。惟就 假扣押之原因,抗告人雖提出照片影本,惟不能釋明假扣押 之原因,經裁定命其補正假扣押之原因,抗告人逾期仍未補 正,依法不應准許,而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
二、抗告意旨以:相對人於原法院民事訴訟程序時,向法院表示 現已無任何資產,然其卻大興土木,興建廠房,可見其係無 理由拒絕給付。又相對人總經理呂東興要求將承攬他人工程 之報酬匯往第三人帳戶,顯有脫產之實。且相對人對他人還 有部分工程款未收取,如不予以扣押,難以保全抗告人債權 ,伊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抗告應有理由云云。三、經查:相對人對第三人吉園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尚未領取 ,抗告人已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在其業務獎金請求權 190 萬6050元及程序費用 1000元、執行費1萬5248元之範圍內予 以扣押,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年1月3日 雄院高102司執全強字第8號執行命令附卷可查。抗告人之債 權已經獲得保障,無再聲請假扣押之必要,其於本件再聲請 假扣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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