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2年度,28號
TCHV,102,抗,28,201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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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8號
抗 告 人 藍炯程即沅順食品行
      沅泰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藍榮富
相 對 人 潘彥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執事聲字第3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則主張抗告人為 規避其等賠償義務,均否認為洪立全之雇主,至今亦未為任 何賠償,且相對人已提起訴訟,向抗告人請求連帶給付1200 萬元,故抗告人確有隱匿財產而有損害賠償金額日後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並提出和解書、抗告人藍炯程即沅 順食品行商業登記資料、沅泰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等 件為證,是抗告人藍炯程即沅順食品行沅泰食品有限公司 登記之資本額分別為20萬元、500萬元,雖抗告人辯稱其等 尚有不動產、存款、股票投資、債權等資產,惟上開存款、 股票投資、債權與不動產等資產之價值,是否足以清償相對 人之債權,未見抗告人為釋明,縱上開不動產、存款、股票 投資、債權等資產價值足供滿足相對人之債權,然不動產、 存款、股票投資、債權等資產流動性高,融資容易,雖抗告 人現持有而未將其轉讓他人或移往外國,然是否將來於相對 人損害賠償訴訟確定後,仍為抗告人所擁有並無法確定,而 假扣押為保全程序之一種,在於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 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本案相對人請求損還賠償金額 為1200萬元遠高於抗告人藍炯程即沅順食品行、沅泰食品有 限公司之資本額,且抗告人所抗辯之上開存款、股票投資、 債權與不動產等資產,是否在將來於相對人損害賠償訴訟確 定後,仍得以滿足相對人之債權,仍未確定之下,依一般社 會之通念,實有可能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雞執行之虞, 揆諸上開說明,堪認相對人就其聲請於抗告人等財產於1000 萬元內為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縱認假扣押之原因釋明 略有不足,相對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原裁 定命相對人供擔保後准許對抗告人之財產於1000萬元之範圍 內為假扣押,依法即無不合。




二、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向原審法院聲請假扣押時, 僅泛稱抗告人均否認其為洪立全之受僱人,至今未為任何賠 償,未具體表明抗告人等有何浪費財產或逃匿之情事及證據 ,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或足使法院信其主張 為真之證明方法,相對人顯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盡 釋明責任,其聲請應屬不合法。又抗告人藍炯程即沅順食品 行已於原審他案中自承其為洪立全之雇主,並與洪立全繼承 人即李美鳳成立和解,亦協助相對人領取保險金105萬元, 堪認抗告人藍炯程即沅順食品行並非對於相對人之請求不予 理會,僅係對於賠償總額、分擔比例尚有疑義而已,況抗告 人等未為賠償,不足代表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 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達於無資力狀態。再者,相對人主張 事故於100年4月1日發生,而相對人於101年7月間仍有辦法 扣押抗告人等之財產,除足顯示抗告人尚無達無實力之虞外 ,更足見抗告人等毫無任何隱匿、浪費財產或逃匿之舉,否 則抗告人等若存心脫產,豈有不設法將名下各項不動產、動 產等及早移轉,任令相對人扣押之理,是抗告人等確無任何 隱匿、浪費財產或逃匿情事,尚不得僅憑抗告人財產多為可 立即處分、變動容易且便於換價,遽以推認抗告人有任何處 分隱匿或不利於財產執行。故相對人未於原審聲請假扣押時 提出即時可供調查證據,釋明抗告人等有何假扣押原因要件 ,甚毫無具體表明,且該等釋明欠缺,亦無從補正,則其聲 請顯非正當,原審竟准予假扣押,原裁定更予維持均有不當 ,應予撤銷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假扣押之聲請,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復為同法 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明定。次按同法第523條所稱 之「日後甚難執行之虞」,除指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逃匿 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類者外,尚應包括債務人將其財產 外移至為我國現時司法權效力所不及之大陸地區,致其在我 國之財產有不足為強制執行之虞等情形在內。另按證明與釋 明在構成法院之心證上程度未盡相同,所謂證明者,係指當 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以完全 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與釋明云者,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 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 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有間,二者非性質上之區別, 乃分量上之不同;又假扣押制度乃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 執行,並得命其供擔保以兼顧債務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時



而迅速之簡易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 者,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 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 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 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倘 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 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 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 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 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 (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86號、97年度台抗字第657號、 98 年度台抗字第74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抗告人藍炯程即沅順食品行已於原審他案中自承 其為洪立全之雇主,並與洪立全繼承人即李美鳳成立和解, 亦協助相對人領取保險金105萬元,堪認抗告人藍炯程即沅 順食品行並非對於相對人之請求不予理會,僅係對於賠償總 額、分擔比例尚有疑義而已,況抗告人等未為賠償,不足代 表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 達於無資力狀態云云,惟按:假扣押為保全程序之一種,係 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 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法文所謂債權人者,係指主張 債權之人而言。至所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尚待本案之判決 ,非聲請假扣押時先應解決之問題(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72 0號判例、94年度台聲字第175號裁定、93年度台抗字第822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藍炯程即沅順食品行所稱已 於他案中自承為洪立全之雇主,並與洪立全繼承人即李美鳳 成立和解,亦協助相對人領取保險金105萬元云云,尚涉及 實體事項之爭執,非假扣押保全程序所得審究,揆諸上揭實 務見解,抗告人據此指摘原法院裁定不當,亦無理由。 ㈡另相對人主張其因抗告人受僱人洪立全駕車過失行為,致相 對人受有骨盆開放性骨折、左側脛腓股開放性股折膝上截肢 、大腸損傷、尿道損傷等傷害,致受有損害,可向抗告人等 請求連帶給付1200萬元等語,業據提出道路交通現場事故圖 、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國道公路 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澄清復健 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臺灣省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員會鑑定意見書、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100 年11月6日號覆議字第0000000000 號函文,交通部公路總局



高雄市區監理所函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 函文、和解書、抗告人沅順食品行商業登記資料、調解程序 筆錄、抗告人沅泰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醫療費用收 據等件為證,並調閱原審法院101 年度司栽全字第172號卷 宗審閱屬實,堪認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一定之釋 明,故抗告人稱相對人未具體表明抗告人等有何浪費財產或 逃匿之情事,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顯未盡釋 明責任云云,難謂可採。至抗告人否認連帶責任之僱傭關係 ,及對相對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乙節,惟此係屬實體事項 ,尚非抗告法院所得救濟。
㈢又抗告人抗辯主張沅泰公司資本額為500萬元、營運良好、 公司名下高雄之不動產價值約00000000元、0000000元、且 銀行有存款,且抗告人藍榮富亦身兼數家公司之股東及負責 人,此有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件為證,並無足以顯示抗告 人無資力,或有脫產之情形云云,而抗告人即自承在公司有 資力、營運良好,但抗告人又遲未解決,其情形客觀上已足 使相對人認為抗告人有逃匿或浪費財產,而致將來難以強制 執行之可能,不即時假扣押將難以保全其債權。顯見相對人 所提出上開可資調查之證據,應認已盡相當之釋明,再者, 縱認相對人之釋明尚有不足,惟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 釋明不足,法院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而准為假扣 押。是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之聲請,准予以供擔保為 條件之假扣押裁定,依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不服聲明異議, 經原法院駁回,依法並無違誤,乃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 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及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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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