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3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健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明耀
訴訟代理人 李錦政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游漢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6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末頁關於「法官陳賢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盧江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 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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