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再字,102年度,8號
TCHM,102,聲再,8,201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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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佩晶
上聲請人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71號中華民國
101年12月4日確定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25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878號、第16496號、
1683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再審聲請人被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開始再審。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原審判決就再審聲請人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疏未審酌 台灣大哥大之函覆、byte數據資料,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 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茲說 明如下:
1.一審認定聲請人有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發如一 審附表一所示簡訊給告訴人,經上訴二審後,行動電話號碼 通信商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於2010年5月17日以法大字 第000000000號函覆二審法院,表示上開電話號碼申租啟用 日期之時間,是97年10月16日到98年12月22日間,是在告訴 人提出之簡訊照片以前(參二審判決書,第25頁)。二審因而 就一審附表編號l到10之簡訊部份有罪之部份予以撤銷,改 為無罪之諭知(參二審判決書,附表四,編號l到10)。告訴 人除提出上開10則簡訊照片外,其餘之簡訊照片也是告訴人 翻拍。因此,原審判決已肯認告訴人提供之簡訊照片,是遭 到偽、變造與真實情況相反,簡訊是可以透過人為技術來變 更,並非全然不可改變。
2.聲請人、辯護人於二審也多次主張簡訊翻拍之照片全部是 偽、變造,論述數位證據資料之易遭竄改性。更何況告訴人 提出為相片,該相片為數位化資訊,可輕易以電腦程式加工 變更,並無法證明該簡訊內容的真實性。(參二審辯護意旨 狀,第2頁,(五))。並論述依一般常情判斷,若告訴人手機 時間設定有誤差,但也不致於誤差將西元2008.10.16 以後 收到之簡訊,在日期上誤差為2007.12.25(請參一審判決書 附表一、編號1),此明顯可知簡訊照片都是偽、變造;又倘 若簡訊全部時間都有錯尚還可理解,但附表一之其餘照片卻 是部分簡訊日期有錯,部分日期正確,此顯然不是同一隻手 機會造成之情形(參二審上訴理由狀,第2頁、3),此再證告 訴人所提之簡訊照片,乃是反於真實:不具備證明力。



3.惟二審判決未審酌上述台灣大哥大公司函覆、辯護人上開論 述,逕認定以現今行動電話技術收受簡訊之受話人,對於收 到簡訊之時間、發送人電話號碼及內容均無法增刪修改云云 等語,此明顯與函覆結果相反,蓋隨著現在科技進步,簡訊 內容大可經過編輯之方式改變,例如告訴人可將輸入A門號 ,但於手機通訊人名冊,卻將A門號連絡人姓名刻意輸入「 陳佩晶」、「093l-631225」或「+0000000000000」,如此 一來,凡以A門號傳給告訴人之簡訊,在告訴人之手機上, 均是顯現為聲請人所傳,但此並非真實!!更遑論其他科學技 術或手機軟體,可將簡訊內容再次編輯。況且,告訴人提出 之簡訊是照片翻拍,於翻拍時可經編輯、節錄及合成,並無 證據能力,不足以證明該等簡訊係聲請人所為。但二審未命 告訴人提出手機本體進行勘驗,也未說明認定收話人無發增 刪修改簡訊之立論基礎何在?
4.實則,依台灣大哥大公司之函覆 (2010年5月17日法大字第 000000000號函),已清楚說明聲請人在97年10月16日以後才 申辦手機,即可證明告訴人所提”全部”簡訊照片,與聲請 人發送之內容並不相同,此為二審法院應審酌之重要證據, 足以證明告訴人所提簡訊內容,不是聲請人所發。5.再者告訴人提出之簡訊內容,與台灣大哥大通聯紀錄所載之 byte數目明顯不符!聲請人於一審、二審均有多次主張與整 理內容供法院參酌,蓋台灣大哥大為居於第三人地位之營利 事業,與聲請人或告訴人無利害衝突關係,不會有偏袒任何 一方之情形,且其是電信設備之經營者,依照客戶使用之by te數向來收取電話費,此為電信公司之反覆實施之業務行為 ,也都是透過電腦運送,不會有出錯之情形,其所提供之客 戶byte數據資料,較諸告訴人所提出簡訊照片,更具有證明 力。惟一、二審判決沒有審酌相對人所提簡訊與台灣大哥大 公司提供之byte數據不符?不符之原因何在?也未說明不予 審酌之理由。但上述證據對恰可證明附表一、二之簡訊不是 聲請人所發,聲請人沒有恐嚇告訴人與假冒黃華瑩名義發簡 訊之行為,對於判決結果有重要影響,但二審法院對此確恝 置不論,故二審判決有重要證據漏末審酌之失,聲請人得據 此聲請再審。
(二)台灣大哥大之通聯記錄可證二審判決附表二之冒用黃華瑩名 義傳送之4則簡訊不是聲請人所發,二審法院對此重要証證 漏未審酌,構成再審理由,茲說明如下:
1.就附表二之4則簡訊照片,依台灣大哥大公司提供之通聯記 錄,0000000000號碼沒有於該時間傳至告訴人之通聯紀錄, 依此客觀事實,應足以反證沒有傳該4封簡訊才是。蓋台灣



大哥大公司之通聯記錄,為不易改變之供述證據,且該公司 為第三人,並非訴訟關係人,並無增刪減之動機,所提出之 通聯記錄比告訴人更接近真實。故依台灣大哥大之通聯記錄 之記載,即可知悉聲請人沒有假冒黃華瑩名義傳簡訊給告訴 人。
2.然二審法院捨棄更具穩定性之通聯紀錄供述證據下論,僅略 言告訴人之簡訊照片為不易改變,認定聲請人有偽造文書之 行為,未說明証據取捨之依據?心證理由何在?此對於聲請 人而言並不公平,更有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之嫌。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 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 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 再審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21條、第435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按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 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法院確定之有罪判決,就足生影 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聲請再審。其所謂「足生 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係指該證據於確定判 決中漏未加以審認,而該證據如經審酌,則足生影響於該判 決之結果,應為被告有利之判決而言。又所謂重要證據,必 須該證據已足認定受判決人應受無罪、或免訴、或輕於原審 所認定之罪名方可,如不足以推翻原審所認定罪刑之證據, 即非足生影響於原判決之重要證據。
三、經查
(一)聲請意旨一(一)部分:
1.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71號案件,再審聲請人被訴犯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業經本院前審於101年12月4 日判處再審聲請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 元折算1日確定(再審聲請人於101年12月21日收受,於同年 月28日聲請再審),業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合先敘明。2.本案認定被告涉犯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係以告訴人黃 緯紘於偵查及原審、本院審理中之指述,並有如附表一所示 簡訊之翻拍相片影本多張、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 5月17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書函暨附件(台灣大哥大股份 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98年2月28日至98年8月25日之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各1 份為憑,並以:「現今行動電話之技術,簡訊之受話人僅係 被動收受簡訊,對收到簡訊之時間、發送人電話號碼及內容 均無法增刪修改,只有於轉發簡訊與他人時始能修改,惟原 收到之時間及發話號碼即無法與簡訊內容同時存在於一畫面 中。而觀告訴人黃緯紘所提之附表一所示簡訊翻拍相片,其



上依序排列發送人電話號碼、發送時間、發送內容,復均排 列在同一畫面中,自難認該等簡訊內容有經增刪修改情事。 」而認如附表一所示之簡訊翻拍相片內容應無經增刪修改。 並經本院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函查上情是否屬實,該 公司亦確函以:簡訊之時間、發送人電話及內容,依目前所 知手機提供簡訊操作介面只在轉寄時才能編輯訊息內容,其 餘手機介面未提供可編修時間、發送人號碼及內容的操作功 能等語,有該公司2013年2月7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書函 在卷可憑。然本件附表一所示之簡訊翻拍相片內容,依本院 調取之卷內資料所示無論偵查或法院審判時,並未見勘驗原 手機,而係逕依告訴人所提出之簡訊翻拍相片為據,尚無法 遽論附表一所示翻拍相片之內容確係原原本本地自出告訴人 之上開手機,自亦無法排除該等簡訊內容有無其他因素介入 而影響該內容之真正。再者,再審聲請人自偵查中即指出附 表一簡訊之文字數量與其所留存之文字數量並不相符,於原 審審判中亦指出附表一之簡訊內容(見原審卷四第43-44 頁 ),經比對卷附之台灣大哥大一般簡訊費明細之byte數與簡 訊內容之字數(見偵卷六第1159至1128頁)明顯不符,要求 調查;於上訴本院前審時亦要求對此部分進行調查(見本院 前審卷一被告99年7月13日準備書狀),以受話方手機上顯 示之簡訊字數,與其通聯記錄上之byte數(2byte為一中文字 ),應互為一致(蓋簡訊通聯上之byte數為電信公司計費方 式,所以發送者簡訊字數與通聯記錄上之byte數不會不符) ,即可推知受話方之簡訊文字內容與傳送方傳送之文字內容 互為一致。然本院比對卷附之台灣大哥大一般簡訊費明細之 byte數與告訴人所提出之簡訊翻拍相片字數兩者確有不同之 情(詳情見附表一之內容、byte及備註欄),以本件關於再 審聲請人是否有恐嚇之情,既以告訴人所指出之簡訊翻拍相 片內容為據,然該簡訊翻拍內容與客觀之通聯記錄上之by te數又不相同,在尚無法確認附表一所示翻拍相片之內容確 係原原本本地自出告訴手機之情況下,從形式上觀察該通聯 紀錄上byte數之不同於上開翻拍相片內容之字數,此等重要 證據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關於論處再審聲請人恐嚇危害安 全罪之全部或部份罪名之成立,且此重要證據未經本院前審 確定判決審酌。是本件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有足以影 響判決結果之上開重要証據漏未審酌之處,應堪認定,是再 審聲請人所陳之上開再審理由,為有理由,應為開始再審之 裁定。至於再審聲請人其他主張業據本院前審審酌,而為證 據取捨之認斷,此部分之聲請再審部分,自屬無據,然與前 述應裁定開始再審之結論不生影響,併此敘明。



(二)聲請意旨一(二)部分:再審聲請人此部分係犯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係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此部分業再審聲 請人上訴,迄今尚未確定,聲請人對於尚未判決確定之案件 ,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而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綜上所述,本件再審聲請人關於被訴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部分,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重要証據漏未審酌 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而 被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則屬尚未判決確定之案件 ,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而非合法,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33條之規定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駁回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昭 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附表一(傳送簡訊恐嚇黃緯紘部分):
受話者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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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話者之手機│受話者之手機│內 容│byte │註 │
│ │門號 │畫面、時間 │ │ │(簡訊之b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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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000 │2008.11.08 │真的想讓自己中部全國各校長口耳│ │ │
│ │ │09:03pm │相傳,漸漸傳開都知道你是會和女│ │ │
│ │ │ │家長亂搞賣鞋和做教學?你撇得清│ │ │
│ │ │ │?想傷害犧牲我?那你 │140 │51*2+4=106 │
│ │ │ │ │ │偵卷六p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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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000000 │2008.11.08 │漸漸傳開都知道你是會和女家長亂│ │ │
│ │ │09:03pm │搞賣鞋和做教學?你撇得清?想傷│ │ │
│ │ │ │害犧牲我?那你智慧遠見都沒有進│ │ │
│ │ │ │步試看看威力,晚安! │136 │50*2+4=105 │
│ │ │ │ │ │偵卷六p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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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00-000000 │2008.12.03 │現不高興,我只要感到你對什麼事│ │ │
│ │ │04:48am │會表現不高興,並且是對我沒度量│ │ │




│ │ │ │的,以後會就有更多,更多!我已│140 │59*2+8=106 │
│ │ │ │經說了,除非你殺了我…。 │ │ │
│ │ │ │ │ │偵卷六p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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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000-000000 │2009.01.01 │不是我的選擇喔!我有誠意了,過│ │ │
│ │ │06:25pm │了今天,風評不佳和用符咒惡搞一│ │ │
│ │ │ │個壞男人的人生就是我後半生的生│25 │44*2+4=92 │
│ │ │ │活餘樂! │ │ 偵卷六p113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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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000-000000 │2009.01.25 │自己就是大騙子,沒有福報!不是 │ │ │
│ │ │06:51pm │要聽我的是你自己是壞人!不敢接│ 86 │43*2+6=92 │
│ │ │ │電話大孬種,一輩子害死女人,生│ │偵卷六p1131 │
│ │ │ │不如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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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000-000000 │2009.01.25 │你自己說電話聯絡就故意不接,要│ │ │
│ │ │08:05am │別人學海角七號的女主角去男主角│ 78 │36*2+2=74 │
│ │ │ │家中砸玻璃是吧! │ │偵卷六p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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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0000-000000 │2009.02.02 │你明知道誰是做機械和軍火的,如│ │ │
│ │ │01:28pm │果恨帶種就出去讓別人多拍照,不│36 │51*2+5=107 │
│ │ │ │必躲著用說電話,你最近亞太通訊│ │偵卷六p1135 │
│ │ │ │記錄拿到傳到公司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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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0000-000000 │2009.02.02 │你亂掛我電話已經非常沒有禮貌,│124 │23*2+2=48 │
│ │ │11:26pm │我有你的同意錄音喔! │ │偵卷六p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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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0000-000000 │2009.02.03 │上個月一千七百多這個月兩千四!│ │ │
│ │ │06:27am │你有錢和女人聊天沒有錢認養孩子│138 │35*2+2=72 │
│ │ │ │!你是找死是嗎? │ │偵卷六p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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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0000-000000 │2009.02.06 │你再故意不接我就開始打你電話通│ │18*2+1=37 │
│ │ │17:50pm │訊的人。 │122 │偵卷六 │
│ │ │ │ │ │p11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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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0000-000000 │2009.02.06 │開頭!為了讓你知道我的相處原則│ │38*2+4=80 │
│ │ │06:29pm │我死都不怕了,也不惜去傷害別的│60 │偵卷六 │
│ │ │ │賤人!我惡劣是你造成的。 │ │p11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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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0000-000000 │2009.02.07 │我是個說出來的話就做得到的人,│ │47*2+4=98 │




│ │ │11:47am │過了今天所有發生的事都是你選擇│136 │ │
│ │ │ │和自找的!別人的不幸也是因為你│ │偵卷六p1134 │
│ │ │ │喔!別後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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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0000-000000 │2009.02.07 │因為你不接電話無情無義我去做的│ │47*2+4=98 │
│ │ │11:47am │任何事,必要去做的傷害都有請示│ │ │
│ │ │ │過神明,也執杯得到允許!錯的人│136 │偵卷六p1134 │
│ │ │ │是你不是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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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0000-000000 │2009.02.08 │你為了誰要和我劃清界線,不對我│ │46*2+8=100 │
│ │ │09:21am │負責,不坦誠相待,只心存利用?│140 │ │
│ │ │ │還說話傷害我!你無情,我就不會│ │偵卷六p1134 │
│ │ │ │有義,報負不手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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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0000-000000 │2009.02.08 │以後不僅你是我的敵人,你的叔叔│ │50*2+4=104 │
│ │ │09:24am │嬸嬸父母,整個祥暉幼稚園都是我│10 │ │
│ │ │ │報仇的目標!我可以報仇又有地位│ │偵卷六p1134 │
│ │ │ │,我還要感謝你侮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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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0000-000000 │2009.02.08 │我知電話的你認識和認識你的人,│ │48*2+4=100 │
│ │ │09:32am │你在努力拓展的滾球界,南投彰化│ │ │
│ │ │ │認識你教學的!慢慢花時間瓦解是│138 │偵卷六p1134 │
│ │ │ │我的人生目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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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0000-000000 │2009.02.08 │把我盡可能買到的通訊資料,還有│ │51*2+4=106 │
│ │ │09:32am │科士威我知電話的你認識和認識你│140 │ │
│ │ │ │的人,你在努力拓展的滾球界,南│ │偵卷六p1134 │
│ │ │ │投彰化認識你教學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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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0000-000000 │2009.02.13 │若是不把你弄得沒有退路和沒有選│ │51*2+3=105 │
│ │ │06:38pm │擇,你有骨氣和智慧夠聰明就要認│138 │ │
│ │ │ │清狀況是什麼!你要怎麼做要有自│ │偵卷六p1140 │
│ │ │ │由和選擇,沒有尊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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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0000-000000 │2009.02.15 │人生本來任何事就都要抉擇,我的│74 │29*2+3=61 │
│ │ │05:15pm │感覺是你要護著她,那就要付出代│ │ │
│ │ │ │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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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0000-000000 │2009.02.20 │想想自己做過什麼傷害別人的事,│70 │40*2+5=85 │
│ │ │20:19pm │帶給別人什麼痛苦!除非我死,不│ │ │




│ │ │ │然你逃去大陸啊!你不是很驕傲?│ │偵卷六p114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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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0000-000000 │2009.02.20 │我的個性你最清楚,拼到底!你們 │56 │26*2+3=55 │
│ │ │22:00pm │不懂法律沒有錢的最好想清楚。 │ │偵卷六p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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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0000-000000 │2009.02.21 │你有種就再進去和她沒事聊心事啊│50 │24*2+2=50 │
│ │ │16:44pm │!我看你能叫幾次警察。 │ │偵卷六p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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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0000-000000 │2009.03.01 │你要走法律,就要思考被交保的人│ │ │
│ │ │01:08am │出來還是一條好漢,怨恨加深,這│30 │50*2+4=104 │
│ │ │ │種輪迴永無止盡!你每每對女人存│ │偵卷六p1144 │
│ │ │ │不知何時負責的心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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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0000-000000 │2009.03.10 │你敢不接自己想後果。 │18 │9*5+1=19 │
│ │ │11:29pm │ │ │偵卷六p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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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0000-000000 │2009.03.11 │你是死了是嗎?接電話。 │20 │9*2+2=20 │
│ │ │12:56pm │ │ │偵卷六p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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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0000-000000 │2009.03.11 │我要問你事還沒問完你就故意不接│72 │33*2+3=69 │
│ │ │01:37pm │,浪費我打電話的時間!有種再不│ │ │
│ │ │ │接你試看看。 │ │偵卷六p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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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0000-000000 │2009.03.15 │你是白癡喔!誰知道你什麼學歷,│86 │38*2+6=82 │
│ │ │02:22pm │表格只看你是主管!我擬你寫,很│ │ │
│ │ │ │簡單的!你又故意不接找死喔! │ │偵卷六p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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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0000-000000 │2009.03.15 │你現在對我越兇,我以後就更不可│100 │47*2+7=101 │
│ │ │03:05pm │能手下留情,你可以逃和躲,但我│ │ │
│ │ │ │對你的恨,別人就要幫我消化,陪│ │ │
│ │ │ │葬!也是你造成的。 │ │偵卷六p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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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0000-000000 │2009.03.15 │我想好了,你對我無情我自有無情│138 │46*2+6=98 │
│ │ │04:07pm │的做法!我和廖如芳那種不一樣,│ │ │
│ │ │ │她們可以快另選擇,我拿命和你玩│ │ │
│ │ │ │!所以要逃快。 │ │偵卷六p1150 │
├──┼──────┼──────┼───────────────┼───┼──────┤
│ 30 │0000-000000 │2009.03.16 │你為了誰不幫我寫?那麼壞我就再│110 │40*2+6=86 │
│ │ │02:35am │開始第二波,愛去大陸是嗎?我可│ │ │




│ │ │ │以發誓把你趕出台灣!!先趕出中部│ │ │
│ │ │ │! │ │偵卷六p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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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0000-000000 │2009.03.16 │你要我不打給你?男人要付出代價│90 │54*2+5=113 │
│ │ │19:39pm │!我人很好一遇到花心就是他自己│ │ │
│ │ │ │找死!誰要我看過之前男友傷人!│ │ │
│ │ │ │她被潑硫酸毀容你才高興是嗎? │ │偵卷六p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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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0000-000000 │2009.03.16 │原來你的目的就是要我不要讀書,│ │0000-000000 │
│ │ │19:45pm │每天纏著你報負你,報負別人?不│ │ │
│ │ │ │然為何說話刺激我?說要負責又反│ │ │
│ │ │ │悔!沒出息好!大家來玩大一點!│ │偵卷六p1150 │
│ │ │ │你的選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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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0000-000000 │2009.03.20 │你兇我一時,我要回報都是一世!│ │0000-000000 │
│ │ │21:54pm │愛一個男人他確不成熟到隨意生氣│ │ │
│ │ │ │!男人自尊力氣應用在保護負責任│ │ │
│ │ │ │,兇女人很賤沒辦法還可以若無其│ │偵卷六p1151 │
│ │ │ │事共同生活在同個城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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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0000-000000 │2009.03.22 │你要選擇丟臉,應該把陳三井那些│ │0000-000000 │
│ │ │17:12pm │人也找來,我會一次讓大家好看。│ │ │
│ │ │ │ │ │ │
│ │ │ │ │ │偵卷六p1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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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0000-000000 │2009.03.31 │你越不自然我越找人去整他們,明│ │查無符合者 │
│ │ │10:11am │明廖先生沒事為何要故意弄那一場│ │ │
│ │ │ │戲。 │ │偵卷六p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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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0000-000000 │2009.04.02 │我們童軍聯團活動會邀請南屯區議│ │查無符合者 │
│ │ │02:14am │員來,陳三井也在列,櫃台的事你│ │ │
│ │ │ │昨天說有交接,我下定決心的事不│ │偵卷六p1156 │
│ │ │ │會改變,再敷衍我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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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0000-000000 │2008.04.02 │我會慢慢慢慢讓你痛苦到死!你要│ │錯誤-2008! │
│ │ │01:01pm │就解決,不然五年十年我都是你的│ │ │
│ │ │ │仇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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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0000-000000 │2009.04.03 │八卦!我發現龍捲風黃教練的風評│ │查無符合者 │
│ │ │01:44am │真的不是很好,如果和李校長說楊│ │ │




│ │ │(原審誤載為 │組長背著學校投資外面,你在大新│ │偵卷六p1157 │
│ │ │00:44am) │漸漸無法立足。 │ │ │
│ │ │偵卷二p28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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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0000-000000 │2009.04.03 │你不用逃避喔!還有廖先生和學校 │ │0000-000000 │
│ │ │09:51am │及管委會教育處張光銘局長,今明│ │ │
│ │ │ │天一 │ │偵卷六p1157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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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0000-000000 │2009.04.03 │接電話去大新,你逃避我直接做!│ │0000-000000 │
│ │ │10:15am │楊的身分證字號是Z000000000,你│ │ │
│ │ │ │登記 │ │偵卷六p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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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0000-000000 │2009.04.03 │李月貞校長,蔡坤澤林妙穗姜韻梅│ │0000-000000 │
│ │ │10:34am │林華龍,還有等等團隊的手機我都│ │ │
│ │ │ │有! │ │偵卷六p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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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0000-000000 │2009.04.03 │你最好趕快出國去大陸,有多遠滾│ │0000--000000│
│ │ │08:41pm │多遠。 │ │ │
│ │ │ │ │ │偵卷六p1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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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0000-000000 │2009.04.05 │怕車怎樣不敢接電話喔?我越懷疑│ │0000-000000 │
│ │ │15:55pm │你,越認為你說謊,越弄弄你,你│ │ │
│ │ │ │愛這樣喔? │ │ │
│ │ │ │ │ │偵卷三p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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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