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32號
TCHM,102,聲,332,201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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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二年度聲字第三三二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罪案件(本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九0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聲請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林文良因詐欺 案件,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八日為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 動工作站搜索新北市三重市○○路○段○○○○○○○○○ ○號二樓處所,扣得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之1至4至5 2所示之物品(證一)。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 第二0五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聲請人不服上訴 後,於鈞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九0號審理期間,聲請 人具狀撤回上訴,業已確定在案,但尚未函送移請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執行。扣案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 工作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之20吳秀春朱瑞德尤祝 智、林明宗之「永豐銀行」存摺各一本、編號4之21曾國 通「華泰商業銀行」存摺及代收票據送件簿各一本、編號4 之34「強銳公司」「臺灣銀行」存摺一本、編號4之39 朱瑞德「臺灣土地銀行」存摺一本、編號4之40歐東靈「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及代收票據紀錄簿各一本、編號 4之42「申源有限公司」「蘆洲區農會」存摺二本、編號 4之18朱瑞德「陽信銀行」存摺一本、聲請人承租新北市 ○○區○○路○段○○○○號二樓之十房屋之房屋租賃契約 書一份、柳榮松承租新北市○○區○○路○○○號十七樓之 一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份,應不予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十七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 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 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 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 ,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三 百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惟究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 之命令為之,則應視案件現繫屬於法院或檢察官而定,倘案 件現由檢察官偵查中或被告已判決確定、裁定發監執行,該



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得否發還,自應由檢察官以命令處 分之;如案件已繫屬於法院,始由最後事實審法院以裁定為 之,聲請扣押物之發還,應以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 管人為限。
三、本件聲請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 四九0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撤回上訴,其第一審有罪判 決業為確定。而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聲請發還之扣押物,係 由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八 日,於聲請人林文良新北市○○區○○路○段○○○○○○ ○○號二樓所查扣,有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附卷可憑(見 一0一年度偵字第六二四二號卷二第一百五十八頁至第一百 六十一頁正反面)。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聲請人聲請發還之 扣押物,未經原審判決中諭知沒收,依上揭說明,在本案已 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至於聲請發還扣押物狀所載,聲請發還柳榮松承租新北市○ ○區○○路○○○號十七樓之一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份部分 ,因聲請人非該扣押物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揆諸前揭 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查聲請 人在聲請狀中所述請求發監在新竹監獄執行部分,因非本院 職權,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併為敘明之。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發還聲請人林文良扣押物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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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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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永豐銀行」存摺四本(吳秀春朱瑞德、│4-20│
│ │尤祝智、林明宗) │ │
├──┼───────────────────┼────┤
│⒉ │曾國通「華泰商業銀行」存摺、代收票據送│4-21│




│ │件簿各一本 │ │
├──┼───────────────────┼────┤
│⒊ │「強銳公司」「臺灣銀行」存摺一本 │4-34│
├──┼───────────────────┼────┤
│⒋ │朱瑞德「土地銀行」存摺一本 │4-39│
├──┼───────────────────┼────┤
│⒌ │歐東靈「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及代收│4-40│
│ │票據紀錄簿各一本 │ │
├──┼───────────────────┼────┤
│⒍ │「申源有限公司」「蘆洲區農會」存摺二本│4-42│
├──┼───────────────────┼────┤
│⒎ │朱瑞德「陽信銀行」存摺一本 │4-18│
├──┼───────────────────┼────┤
│⒏ │林文良承租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四段二百十│4-29│
│ │一號二樓之十房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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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申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