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貴丞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健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
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二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二
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游貴丞自幼寄住於聞涵婕住處,受聞涵婕養育長大,惟二人 間並無親屬關係。游貴丞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 意,於民國一00年九月一日之不詳時間,利用借住於聞涵 婕任職之碳鑫源股份有限公司工廠(設址臺中市○○區○○ 路○段○○○巷○○號)之機會,徒手竊取聞涵婕所有放置 在上開工廠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 信託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 0號)一張得手。
二、嗣游貴丞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 犯意,明知其未經聞涵婕授權同意,仍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前往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持該張信用卡刷卡消費, 並以自己之名義在簽帳單上簽署「游貴丞」之署名,或偽以 聞涵婕名義並偽造「聞涵婕」之署名於簽帳單後,持以行使 交予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不知情之店員,致各該店員誤認 係有權持卡人刷卡消費而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消費金 額欄價值之商品或提供如消費金額欄價值之服務,且使中國 信託銀行於各該特約商店請款時,代為墊付消費款項予該等 商店,足以生損害於聞涵婕、中國信託銀行及如附表所示商 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詳附表所載】。嗣因中國信託 銀行將上開信用卡刷卡情形通知聞涵婕,聞涵婕始發覺其信 用卡遭盜刷,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中國信託銀行及聞涵婕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其立法意旨,乃在於確保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同法
第一五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同法第一五九條之一至第一五九 條之四),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同法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則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 有處分權,得捨棄反對詰問之權利,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惟因刑事訴訟制度尚非採徹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乃又 限制以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為證據。因此,當事人同意或 依法視為同意某項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使用者,實質上即表示 有反對詰問權之當事人已捨棄其權利,如法院認為適當者, 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一至第一 五九條之四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換言之,當事人捨 棄對原陳述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如法院認為適當,即容許 該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 一至第一五九條之四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 台上字第六一六二號判決意旨參照)。茲查,本判決後述所 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言詞及書面陳 述),因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 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部分證據作成 或取得時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 可信之情況,故認為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游貴丞(下稱被告)對前揭竊盜、詐欺取財、詐欺 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偵緝字第 一二六七號卷(下稱偵緝卷)第七頁、八頁、十七頁,原審 卷第四十三頁、本院卷第二十三頁】,並經證人即被害人聞 涵婕,及證人即中國信託銀行代理人郭家良於警詢時證述明 確【見警卷第五頁、六頁,第三頁、四頁】,且有中國信託 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簽帳單影本五十 六張、中國信託銀行出具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冒用明細表在卷可佐【見警卷第十一頁反面、十二 頁】,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再被告明知上該信用卡 非其所有,仍趁被害人聞涵婕不知之情形下取走該信用卡, 其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亦明;又被告持被害 人聞涵婕之信用卡至附表商店刷卡消費而取得他人之物或得
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並於附表所載之簽帳單上偽簽「聞涵婕 」之署押,其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意圖 為自己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犯意,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亦 明,且其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足以生損害於事實欄 所載之人亦可認定。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 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游貴丞如事實欄一部分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如事實欄二部分所示之行 為: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3、5、7、8、11、14、17、20、2 2、24、27、29、31至34、36、39、41、42、47、49、53、5 4、56所示之二十七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如附表編號9所示行為,係犯刑 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就如附表編號 10、12、13、15、16、19、23、26、28、40、43、48、50、 52、55所示之十五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二百十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被告就如附表編號4、6、18、21、25、30、35、37 、38、44至46、51所示之十三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二百十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上開於簽帳單上偽造「聞涵婕」 署押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而偽造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再者,被告如附表編號10、12、13、15、16、19、23、26、 28、40、43、48、50、52、55所為,所犯之詐欺取財罪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及被告如附表編號4、6、18、21、25、 30、35、37、38、44至46、51,所犯之詐欺得利罪及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間,各係以盜刷信用卡並偽造簽帳單而遂行詐取 財物或詐得利益目的之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各為 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於 事實欄一所示之普通竊盜罪、事實欄二所示如附表所示之詐 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游貴丞上開犯行罪證明確,因而適 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 一項、第二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行為時年僅十九歲,年輕 識淺,其年輕力壯,未思以勞力獲取報酬,其受聞涵婕養育 長大,受有相當恩情,竟竊取其信用卡,再以之盜刷詐欺財 物、得財產上之利益,且於刷卡購物之一部分簽帳單上偽簽
聞涵婕之署押,考量其各次犯行之金額非鉅,對被害人所生 危害,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其竊盜、盜刷信用卡所 獲財物、利益之總價值,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原審復以被告並無前科,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及 被告業已與中國信託銀行達成和解,賠償中國信託銀行之損 失,此有中國信託銀行之陳報狀及和解書在卷可佐(參見原 審卷第六十五頁至六十九頁),暨被害人聞涵婕於原審時當 庭陳明:跟被告已達成和解,也願意原諒被告,希望法官給 被告緩刑等語附卷(參見原審卷第四十七頁),足見被告確 實表現悔意,且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再核全案卷 證後,也無其他不適合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情形,是認被告 經此次偵查、審判之程序後,顯已得有相當之教訓,信其日 後將知所警惕,不致再犯,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宜,故併宣告緩刑貳年,以啟自新;再就如附表編號4、6、 10、12、13、15、16、18、19、21、23、25、26、28、30、 35、37、38、40、43至46、48、50至52、55所示信用卡簽帳 單上偽造之「聞涵婕」署押各一枚,認均係偽造,而依刑法 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等情。經核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 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
四、本件檢察官之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 五十六罪,各量處有期徒刑二月(總計一百十二月),與其 上揭所犯竊盜罪之主刑部分,共僅量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 月,定刑尚嫌過低,難認原判決妥適,請求撤銷原判決,另 為適法之判決」等語。然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 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 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 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 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 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 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 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七十二年 台上字第六六九六號、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0三三號判例、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六號判決意旨參照)。茲以,本 院考量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各次犯行之金錢數量多 為小額,即除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消費金額為一萬元、編 號28所示消費金額為一萬一千餘元,其餘消費金額大多為數 百元或數千元,且為日常消費所用,雖侵害被害人權益,應 予責難。惟參酌被害人聞涵婕於原審審理時已陳稱:小孩子
不懂法律,我是基於教育而提出本件告訴,因為我感覺小孩 子有悔意,所以本件我願意撤回本件告訴,關於本件量刑部 分我希望法官對被告從輕量刑等語;嗣復稱:我跟被告已經 達成和解,我也願意原諒被告,希望給被告緩刑機會,被告 要記取此次教訓等語(參見原審卷第四十七頁);被害人聞 涵婕於本院審理時再度表明:事發後被告從法院出來,我有 請他去工廠幫忙,他說做錯事,沒有臉回去,所以就去人力 仲介做粗工,一路來他真的很努力他的勞力工作,從他的表 現,我有感覺到他確實有體認他過去的行為是錯的,且被告 工作各方面很正常,我個人覺得被告有在改,且改的有超過 作父母的期待,希望能有機會能好好工作,知道工作對於人 生的重要性,請求給被告一個機會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 二頁),顯見被告確有悔意;本院兼衡被告年紀尚輕、並無 前科紀錄,犯罪所獲利益大多為日常生活所用等情,且被告 就本件犯行業與中國信託銀行達成和解,暨被害人聞涵婕明 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希望被告過自新等一切情狀,認原審 法院就上述各情,針對被告所犯之罪,業已一一斟酌刑法第 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各罪之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 亦未逾越法定之外部及內部界限,不應遽指為違法。且原審 之量刑尚難謂過輕,同時於主文中宣告緩刑,依上述理由亦 難謂有不當之處。從而,檢察官人以原審判決就被告之量刑 過輕等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曾 佩 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竊盜、(單純)詐欺取財、(單純)詐欺得利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附表:
┌─┬────┬────┬────┬─────┬────┬─────┬────┐
│編│交易時間│消費金額│特約商店│特約商店地│簽帳單上│ 所處之刑 │備註 │
│號│ │(新臺幣)│名稱 │址 │之署名 │(含主刑及│ │
│ │ │ │ │ │ │ 從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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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年9月│1000元 │全國加油│臺中市大肚│游貴丞 │游貴丞犯詐│交易明細│
│ │1日下午9│ │站股份有│區沙田路2 │ │欺取財罪,│表(見警│
│ │時41分 │ │限公司(│段249號 │ │處有期徒刑│卷第十三│
│ │ │ │大肚站)│ │ │貳月,如易│頁反面)│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2 │100年9月│300元 │全國加油│臺中市大肚│游貴丞 │游貴丞犯詐│交易明細│
│ │2日上午4│ │站股份有│區沙田路2 │ │欺取財罪,│表(見警│
│ │時32分 │ │限公司(│段249號 │ │處有期徒刑│卷第十三│
│ │ │ │大肚站)│ │ │貳月,如易│頁反面)│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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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年9月│837元 │家福股份│彰化縣彰化│(免簽名)│游貴丞犯詐│交易明細│
│ │2日上午 │ │有限公司│市金馬路二│ │欺取財罪,│表(見警│
│ │11時42分│ │-彰化 │段321號 │ │處有期徒刑│卷第三十│
│ │ │ │ │ │ │貳月,如易│一頁) │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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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0年9月│2000元 │艾維士小│臺中市西屯│偽簽「聞│游貴丞犯行│交易明細│
│ │2日下午3│ │客車租賃│區臺中港路│涵婕」署│使偽造私文│表(見警│
│ │時47分 │ │股份有限│2段22-1 號│名 │書罪,處有│卷第十二│
│ │ │ │公司 │ │ │期徒刑貳月│頁反面)│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本│ │
│ │ │ │ │ │ │件簽帳單上│ │
│ │ │ │ │ │ │偽造之「聞│ │
│ │ │ │ │ │ │涵婕」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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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0年9月│560元 │臺灣中油│新竹市光復│(免簽名)│游貴丞犯詐│交易明細│
│ │2日下午9│ │-光明站│路2段1號 │ │欺取財罪,│表(見警│
│ │時4分 │ │ │ │ │處有期徒刑│卷第三十│
│ │ │ │ │ │ │貳月,如易│八頁) │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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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0年9月│3080元 │阿拉丁庭│臺中市北屯│游貴丞及│游貴丞犯行│交易明細│
│ │3日上午1│ │園自助式│區崇德路2 │偽簽「聞│使偽造私文│表(見警│
│ │時43分 │ │KTV │段405號 │涵婕」署│書罪,處有│卷第二十│
│ │ │ │ │ │名 │期徒刑貳月│八頁反面│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本│ │
│ │ │ │ │ │ │件簽帳單上│ │
│ │ │ │ │ │ │偽造之「聞│ │
│ │ │ │ │ │ │涵婕」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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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0年9月│300元 │臺灣中油│臺中市西屯│(免簽名)│游貴丞犯詐│交易明細│
│ │3日下午 │ │-文心路│區文心路3 │ │欺取財罪,│表(見警│
│ │12時11分│ │站 │段2號 │ │處有期徒刑│卷第二十│
│ │ │ │ │ │ │貳月,如易│三頁反面│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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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0年9月│200元 │臺灣中油│臺中市西屯│(免簽名)│游貴丞犯詐│交易明細│
│ │3日下午 │ │-文心路│區文心路3 │ │欺取財罪,│表(見警│
│ │12時27分│ │站 │段2號 │ │處有期徒刑│卷第二十│
│ │ │ │ │ │ │貳月,如易│三頁) │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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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0年9月│3500元 │艾維士小│臺中市西屯│游貴丞 │游貴丞犯詐│交易明細│
│ │3日下午 │ │客車租賃│區臺中港路│ │欺得利罪,│表(見警│
│ │12時31分│ │股份有限│2段22-1 號│ │處有期徒刑│卷第十二│
│ │ │ │公司 │ │ │貳月,如易│頁反面)│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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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年9月│900元 │夜色餐飲│臺中市北區│偽簽「聞│游貴丞犯行│交易明細│
│ │4日上午2│ │店 │陝西路100 │涵婕」署│使偽造私文│表(見警│
│ │時18分 │ │ │號 │名 │書罪,處有│卷第十六│
│ │ │ │ │ │ │期徒刑貳月│頁反面)│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本│ │
│ │ │ │ │ │ │件簽帳單上│ │
│ │ │ │ │ │ │偽造之「聞│ │
│ │ │ │ │ │ │涵婕」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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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年9月│1169元 │萬和加油│臺中市南屯│(免簽名)│游貴丞犯詐│交易明細│
│ │4日上午4│ │站 │區黎明路1 │ │欺取財罪,│表(見警│
│ │時34分 │ │ │段515號 │ │處有期徒刑│卷第二十│
│ │ │ │ │ │ │貳月,如易│六頁) │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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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0年9月│168元 │新東陽國│雲林縣西螺│偽簽「聞│游貴丞犯行│交易明細│
│ │4日下午 │ │道西螺南│休息站 │涵婕」署│使偽造私文│表(見警│
│ │11時36分│ │718 │ │名 │書罪,處有│卷第二十│
│ │ │ │ │ │ │期徒刑貳月│七頁反面│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本│ │
│ │ │ │ │ │ │件簽帳單上│ │
│ │ │ │ │ │ │偽造之「聞│ │
│ │ │ │ │ │ │涵婕」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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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年9月│700元 │沙懷雪茄│高雄市新興│偽簽「聞│游貴丞犯行│交易明細│
│ │5日上午2│ │館 │區新田路 │涵婕」署│使偽造私文│表(見警│
│ │時19分 │ │ │141號 │名 │書罪,處有│卷第十八│
│ │ │ │ │ │ │期徒刑貳月│頁) │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本│ │
│ │ │ │ │ │ │件簽帳單上│ │
│ │ │ │ │ │ │偽造之「聞│ │
│ │ │ │ │ │ │涵婕」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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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0年9月│310元 │大眾加油│高雄市苓雅│(免簽名)│游貴丞犯詐│交易明細│
│ │5日下午1│ │站 │區中山二路│ │欺取財罪,│表(見警│
│ │時33分 │ │ │497號 │ │處有期徒刑│卷第二十│
│ │ │ │ │ │ │貳月,如易│五頁反面│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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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0年9月│1160元 │統一精工│高雄市左營│偽簽「聞│游貴丞犯行│交易明細│
│ │5日下午2│ │股份有限│區民族一路│涵婕」署│使偽造私文│表(見警│
│ │時42分 │ │公司 │936號 │名 │書罪,處有│卷第十七│
│ │ │ │ │ │ │期徒刑貳月│頁) │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本│ │
│ │ │ │ │ │ │件簽帳單上│ │
│ │ │ │ │ │ │偽造之「聞│ │
│ │ │ │ │ │ │涵婕」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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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0年9月│1200元 │帕莎蒂娜│高雄市三民│偽簽「聞│游貴丞犯行│交易明細│
│ │5日下午4│ │餐廳(新│區河堤路 │涵婕」署│使偽造私文│表(見警│
│ │時47分 │ │思維生活│298號 │名 │書罪,處有│卷第三十│
│ │ │ │科技) │ │ │期徒刑貳月│七頁反面│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本│ │
│ │ │ │ │ │ │件簽帳單上│ │
│ │ │ │ │ │ │偽造之「聞│ │
│ │ │ │ │ │ │涵婕」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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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0年9月│515元 │臺灣中油│臺中市西屯│(免簽名)│游貴丞犯詐│交易明細│
│ │5日下午8│ │-文心路│區文心路3 │ │欺取財罪,│表(見警│
│ │時11分 │ │站 │段2號 │ │處有期徒刑│卷第二十│
│ │ │ │ │ │ │貳月,如易│頁反面)│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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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0年9月│2450元 │艾維士小│臺中市西屯│偽簽「聞│游貴丞犯行│交易明細│
│ │5日下午8│ │客車租賃│區臺中港路│涵婕」署│使偽造私文│表(見警│
│ │時16分 │ │股份有限│2段22-1 號│名 │書罪,處有│卷第三十│
│ │ │ │公司 │ │ │期徒刑貳月│七頁) │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本│ │
│ │ │ │ │ │ │件簽帳單上│ │
│ │ │ │ │ │ │偽造之「聞│ │
│ │ │ │ │ │ │涵婕」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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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0年9月│3952元 │亞太電信│臺中市西區│偽簽「聞│游貴丞犯行│交易明細│
│ │5日下午9│ │-臺中美│美村路1段 │涵婕」署│使偽造私文│表(見警│
│ │時52分 │ │村加盟店│796號 │名 │書罪,處有│卷第十四│
│ │ │ │ │ │ │期徒刑貳月│頁) │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本│ │
│ │ │ │ │ │ │件簽帳單上│ │
│ │ │ │ │ │ │偽造之「聞│ │
│ │ │ │ │ │ │涵婕」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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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年9月│1167元 │中油-泰 │臺中市后里│(免簽名)│游貴丞犯詐│交易明細│
│ │5日下午 │ │安北上加│區雲頭路3 │ │欺取財罪,│表(見警│
│ │11時2分 │ │油站 │之5號 │ │處有期徒刑│卷第二十│
│ │ │ │ │ │ │貳月,如易│五頁) │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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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0年9月│2300元 │坤輝租賃│臺中市西屯│偽簽「聞│游貴丞犯行│交易明細│
│ │6日上午 │ │有限公司│區黎明路3 │涵婕」署│使偽造私文│表(見警│
│ │10時17分│ │ │段101號 │名 │書罪,處有│卷第三十│
│ │ │ │ │ │ │期徒刑貳月│六頁反面│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本│ │
│ │ │ │ │ │ │件簽帳單上│ │
│ │ │ │ │ │ │偽造之「聞│ │
│ │ │ │ │ │ │涵婕」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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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0年9月│1130元 │全國加油│臺中市西區│游貴丞 │游貴丞犯詐│交易明細│
│ │6日上午 │ │站 │五權路1之 │ │欺取財罪,│表(見警│
│ │11時21分│ │ │208號 │ │處有期徒刑│卷第十三│
│ │ │ │ │ │ │貳月,如易│頁) │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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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0年9月│10000元 │魚中魚寵│臺中市大里│偽簽「聞│游貴丞犯行│交易明細│
│ │6日下午9│ │物水族館│區國光路2 │涵婕」署│使偽造私文│表(見警│
│ │時53分 │ │ │段505號 │名 │書罪,處有│卷第二十│
│ │ │ │ │ │ │期徒刑貳月│八頁) │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本│ │
│ │ │ │ │ │ │件簽帳單上│ │
│ │ │ │ │ │ │偽造之「聞│ │
│ │ │ │ │ │ │涵婕」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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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0年9月│850元 │中油-北 │臺中市北區│(免簽名)│游貴丞犯詐│交易明細│
│ │7日上午0│ │屯路加油│北屯路39號│ │欺取財罪,│表(見警│
│ │時48分 │ │站 │ │ │處有期徒刑│卷第二十│
│ │ │ │ │ │ │貳月,如易│一頁) │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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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年9月│2300元 │坤輝租賃│臺中市西屯│偽簽「聞│游貴丞犯行│交易明細│
│ │7日上午 │ │有限公司│區黎明路3 │涵婕」署│使偽造私文│表(見警│
│ │11時54分│ │ │段101號 │名 │書罪,處有│卷第三十│
│ │ │ │ │ │ │期徒刑貳月│六頁) │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本│ │
│ │ │ │ │ │ │件簽帳單上│ │
│ │ │ │ │ │ │偽造之「聞│ │
│ │ │ │ │ │ │涵婕」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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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0年9月│984元 │鯨世界國│臺中市烏日│偽簽「聞│游貴丞犯行│交易明細│
│ │7日下午 │ │際股份有│區中山路3 │涵婕」署│使偽造私文│表(見警│
│ │10時6分 │ │限公司 │段422號 │名 │書罪,處有│卷第二十│
│ │ │ │ │ │ │期徒刑貳月│六頁) │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本│ │
│ │ │ │ │ │ │件簽帳單上│ │
│ │ │ │ │ │ │偽造之「聞│ │
│ │ │ │ │ │ │涵婕」署押│ │
│ │ │ │ │ │ │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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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0年9月│566元 │家福股份│臺中市南屯│(免簽名)│游貴丞犯詐│交易明細│
│ │8日上午 │ │有限公司│區大墩路 │ │欺取財罪,│表(見警│
│ │11時42分│ │(家樂福│533號 │ │處有期徒刑│卷第三十│
│ │ │ │大墩店)│ │ │貳月,如易│五頁反面│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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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0年9月│11658元 │家福股份│臺中市南屯│偽簽「聞│游貴丞犯行│交易明細│
│ │8日下午4│ │有限公司│區大墩路 │涵婕」署│使偽造私文│表(見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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