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2年度,62號
TCHM,102,上易,62,201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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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憲志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
字第2006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2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邱憲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3、5、6、7、9、12、15、18、22、25、27、28、30、31、32、33、34、35之罪,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 2、4、8、10、11、13、14、16、19、20、23、26、29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7、21、2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邱憲志自民國97年3月間起任職於鈺晟鞋業有限公司(設臺 中市○○區○○○路○○○○○○○○○道○0段000○00巷 0弄0號1樓,負責人蔡志昌,以下簡稱鈺晟公司),擔任業 務員,負責銷售並運送鈺晟公司產製之鞋製品至各下游鞋店 。詎邱憲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假藉提取貨品送至下游廠商名義,進入上述公司倉庫,竊取 如附表所示數量(即超出下游鞋店訂貨數量或自創訂貨數量 )之鞋品,並向鈺晟公司虛報前述廠商訂貨量。得手後將上 述竊取之貨品以正常送貨之方式送至其他下游鞋店,並向其 他下游鞋店收取虛增之貨款;或將鞋品贈予業者。嗣經鈺晟 公司人員清點貨物發現庫存量與登記出貨數量有異,而向各 業務員、下游廠商核對出、進貨量後,始查悉上情。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 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第1項 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 檢察官、被告邱憲志(下稱被告)並未就卷內證據資料之證 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已同意卷內 證據均得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無不適當之情形, 應認本案調查之卷內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案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 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認其有證 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代理人鄭志明、黃淑貞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 ,並經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志昌於原審審理時到庭指 訴明確,且有告訴人公司期初、期末存量明細表、下游廠商 進貨及庫存量照片(見100年度他字第7145號偵查卷第32至 607頁)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可以認定。
四、撤銷改判的理由:
㈠撤銷原判決的理由:
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固非無見,惟被告於任職鈺晟公司期間涉犯上開高達35次之 竊盜犯行,實難認其無再犯之虞,且被告於與告訴人達成民 事賠償和解後,並未如期依和解條件為完全給付之履行(此 為被告所不爭),難認有因受原審判決緩刑之宣告而策其自 新,是原審就被告之犯行科處上開刑度並予緩刑宣告,尚非 允恰;又原審判決於附表諭知罰金易服勞「役」部分,均誤 載為易服勞「務」,亦顯有不當。原審判決既有上開不當, 檢察官兼據告訴人之請求上訴即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 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自為判決的論罪科刑理由:
⑴本件被告雖任職於告訴人鈺晟公司,可按登記數量領取出貨 商品,但遭被告竊取之物為被告運出倉庫前,仍堆置於告訴 人所有之倉庫內且在告訴人實力支配範圍,並未因此移轉為 被告持有;是被告趁領貨之際取得告訴人所有財物之行為, 並未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情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自99年12月21日起至100年12月 12日止,所為如附表所示之35次竊盜犯行,雖犯罪方式、犯 罪地點相同、但是犯罪時間不同、顯係犯意各別,應予分論



併罰。又被告竊盜時虛報廠商之訂貨量係為掩飾其竊盜之犯 行,而得手後向下游鞋店收取虛增之貨款或將鞋品贈與業者 ,為處分竊盜後贓物之行為,均不另論罪,附此敘明。 ⑵爰審酌被告任職鈺晟公司,未能誠實工作竟起貪念而行竊, 就各次犯行所竊取之鞋品數量、價值所侵害之法益及犯後坦 承犯行,惟未能依其與告訴人之和解條件為完全給付致未能 獲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 就附表編號1、3、5、6、7、9、12、15、18、22、25、27、 28、30、31、32、33、34、35所處之罰金刑,分別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就附表編號2、4、8、10、11、13、14、 16、19、20、23、26、29所處之拘役及附表編號17、21、24 所處之有期徒刑,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定 其應執行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拘役及有期徒刑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經修正施行,惟 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除罰金刑外,均為得易科罰金之有 期徒刑或拘役刑,因不涉及修正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無新 舊法比較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適用的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 段。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國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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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竊得鞋品數量(雙)│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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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12月21日 │6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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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年1月3日 │6,3,3共12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拘役│
│ │ │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 │100年1月17日 │1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4 │100年1月24日 │6,2共8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拘役│
│ │ │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 │100年1月25日 │1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6 │100年2月14日 │1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7 │100年2月21日 │2,4共6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8 │100年2月24日 │6,4共10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拘役│
│ │ │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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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0年3月1日 │2,2共4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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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0年3月7日 │3,5,5共13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拘役│
│ │ │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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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0年3月9日 │2,2,6共10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拘役│
│ │ │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 │100年3月19日 │1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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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0年4月8日 │6,6共12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拘役│
│ │ │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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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0年5月8日 │13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拘役│
│ │ │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5 │100年5月12日 │4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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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0年5月18日 │2,1,3,2共8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拘役│
│ │ │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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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0年5月19日 │6,18共24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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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0年5月20日 │1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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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0年5月23日 │6,5共11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拘役│
│ │ │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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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0年5月26日 │4,1,12共17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拘役│
│ │ │ │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1 │100年5月27日 │3,3,3,3,3,3共18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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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0年6月1日 │3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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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00年6月3日 │5,8共13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拘役│
│ │ │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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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0年6月12日 │18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有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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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0年6月18日 │5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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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0年6月22日 │6,6共12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拘役│
│ │ │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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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0年6月23日 │3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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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0年6月30日 │1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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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0年7月7日 │6,6共12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拘役│
│ │ │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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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0年7月11日 │1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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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0年7月23日 │7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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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0年8月10日 │1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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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0年8月16日 │6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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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0年12月2日 │2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35 │100年12月12日 │1 │邱憲志犯竊盜罪,處罰金│
│ │ │ │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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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晟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