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1880號
TCHM,101,上訴,1880,2013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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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880號
上 訴 人 李珀璟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珀璟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珀璟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2月21 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102年2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黃 小 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元 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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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