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01年度,57號
TCHM,101,上更(一),57,20130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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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更(一)字第5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溢洋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
      汪玉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小棋
選任辯護人 曾琬鈴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亦姍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陳思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慧君
選任辯護人 曾琬鈴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鈺真
被   告 梁馨予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0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一0
號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99年度偵字第13520號、
99年度偵字第16735號、99年度偵字第22071號;暨追加起訴99年
度偵字第22710、2318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497號、100年度偵字第717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李溢洋犯如附表一編號七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 分及關於梁馨予部分,均撤銷。
(二)李溢洋犯如附表一編號七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 號七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三)其他(即李溢洋除附表一編號七外有罪部分及顏小棋、連 亦姍、蔡慧君黃鈺真等有罪部分)均上訴駁回(顏小棋 部分應於主文欄中補充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三之罪及刑)。(四)李溢洋第二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有罪上訴駁回部分,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拾月。
(五)梁馨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六、十一至十八罪名欄所示之



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六、十一至十八號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壹、犯罪事實經過:
一、(一)緣李溢洋於民國92年12月間,在臺中市○○路00號開 設「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即以下提及之餐廳,於97年12 月1日經臺中市政府核准停業),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先 後雇用顏小棋(92年起受僱)、蔡慧君(92年12月起受僱, 自93年起從事前往銀行匯款、取款及作帳工作)、黃鈺真梁馨予(上二人均自93年間開始受僱;梁馨予於97年間因生 產而留職停薪,嗣於98年4月1日起復又受僱於李溢洋)擔任 該店員工。另連亦姍於90年間與李溢洋交往後,育有一子, 並於93年11月間與李溢洋一同遷入李溢洋所購買之臺中市○ 區○○○路000號10樓之3住處居住(該房地購入後,於93年 11月23日登記在李溢洋之胞弟李建謀名下)。李溢洋因經商 虧損,其後經營上開餐廳亦對外積欠債務,再加上生活開銷 費用高昂,導致平日收入不敷使用,其為籌措資金,供清償 私人債務及平日各項花費周轉使用(以下簡稱個人花用), 李溢洋明知自己除經營上開餐廳外,並無從事其他工作賺取 薪資報酬,亦非為財政部官員,且無實際開設公司從事海內 外之股票、債券、基金投資或代客操作業務,竟自93年底某 日起,對外虛捏其為財政部官員、經營智利鑫漢金融業務整 合有限公司(下稱「智利鑫漢公司」)、倍利鑫漢金融業務 整合有限公司(下稱「倍利鑫漢公司」),公司名下持有包 含公司債、金融債及結構債等債券,且負責辦理「行政院九 十四年度開發基金第0214號准兼營投信機構七號專案奉核中 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交割6.1全系統商總機構業務 」、「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度第0214暨第0912號 委外授權開發基金提列報准(九十四年央債甲六)結構債券 合議專案」【以下統稱:0214專案】,俟該專案完成後即可 獲得鉅額利益,然因要進行債券展期、清算或分割之過程, 需要大筆簽證費用及辦理業務所需支付價金之需求,必須借 貸因應或由不特定人投資後,其可轉讓名下持有之債券予投 資者及債權人之誘因,欲詐騙不特定之人以借貸或投資之方 式提供金錢供其運用。嗣李溢洋於95年間,因上開餐廳原址 未能續租而結束營業,乃另覓臺中市○○路0段000號新址做 為餐廳營運處所,惟並未實際對外營業,僅以該處所作為研 究食材及私人宴客使用;並另購買臺中市○區○○○路000 號15樓之7房屋(購入後,於95年10月25日登記於黃鈺真名 下),提供予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做為員工宿舍居住使



用,及購買同區○○○路000號19樓之1(購入後,於95年12 月12日登記在李建謀名下),作為其所謊稱之投資業務辦公 室及招待所使用,而於95年底安排上開員工宿舍及其謊稱之 投資業務辦公室等事務底定。(二)李溢洋之同居人連亦姍 及其員工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均明知李 溢洋並未實際開設智利鑫漢、倍利鑫漢等公司;並未擔任政 府財政部門公職;亦無實際從事海內外股票、債券、基金投 資或代客操作業務,連亦姍竟基於與李溢洋同居共財之故, 本於自己犯罪之意思,自93年底加入犯罪分工,其角色係扮 演丈夫從事海外投資業務之富裕家庭女主人,且需負責發放 餐廳員工薪資;另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則 基於受僱於李溢洋,且自李溢洋處支領薪資花用之故,先後 本於自己犯罪之意思,顏小棋自93年底加入犯罪分工,負責 銀行支票過票、照會、退補,並兼任李溢洋司機,駕車搭載 李溢洋外出與被害人會面、向李溢洋彙報所有之支票兌付情 況等事務;蔡慧君自93年底加入犯罪分工,負責至銀行辦理 存提匯款、向被害人收取現金、支票,及登錄帳冊、支票簿 等事務;黃鈺真自95年11月底加入犯罪分工,與直至98年4 月1日起始加入犯罪分工之梁馨予,共同負責在李溢洋上開 住處或19樓招待所內接待被害人及負責向被害人收取現金、 支票、珠寶等財物事宜。此外,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除 上開犯罪分工行為外,復分別提供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二號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供李溢洋作為向被害人收受款項使用之 金融工具及供李溢洋就所詐得之金錢支配、轉匯或提領使用 之犯罪工具(詳細金融機構名稱、帳號見附表四所載)。二、李溢洋為使其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詐取金錢時所行使之 詐術更顯真實具說服力,或為便於詐得金錢後得以拖延還款 期間等目的,乃在詐騙如附表二所示部分被害人之前或實施 詐術過程中,分別基於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 其上開365號10樓之3(原審誤為15樓之3)住處,利用其所 有之電腦、印表機等設備,上網搜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網 站內之文件檔案後,下載文件並利用電腦內之Photoshop軟 體模仿製作該等書類之格式,及偽造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關 防、財政部圖記、公務章戳及承辦公務人員職章等印文後, 蓋用於其所偽造文件上,並就各式文件分別冠以財政部臺北 區支付處印鑑卡、轉帳憑單、有權人員識別碼申請書、付款 憑單、電子支付連線作業執行要點、受理申請閱卷須知、電 子支付作業放行單、受款人清單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公示等公文書,而偽造完成上開公文書;及於行騙部分被害



人之前,在上開住處利用電腦、印表機等設備,上網搜尋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網站之文件檔案後,下載文件並利用電腦內之Photos hop軟體模仿製作該等書類之格式,及偽造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之公司章、負責人印章、業務章戳及承辦業務人員之印 文後,蓋用於其所偽造之文件上,並就各式文件分別冠以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系統操作手冊、 債券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授權書等文件名稱後,用以取信 投資人或債權人確有其所稱「0214專案」清算業務存在;李 溢洋並與顏小棋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共同基 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行騙部分被害人之前,由李溢洋 以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年報刊載之國庫支票樣式及相關金融 行庫之支票格式為本,偽造出其上載有發票人、金額、發票 日、付款人、受款人等記載事項之國庫支票,並偽造中央銀 行、財政部國庫局等機關印文於其上,偽造完成國庫支票電 子檔後,將之列印在其自文具店購得之描圖紙內,偽造成得 以流通使用之支票形式,再以投影紙封裝該支票一式四份, 分別持向如附表二所示之部分被害人觀覽,謊稱該清算的國 庫支票即將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順利撥款,並由財政部臺 北區支付處負責該撥款業務,所以事前即由該支付處先開立 一式四份的國庫支票,做為債權擔保等語,以取信被害人( 各個被害人受騙期間、金額及受行使之偽造文件、有價證券 等,均詳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
三、犯罪事實詳情說明:
(一)被害人陳俊良部分(附表二編號一所載): 李溢洋於上開餐廳尚在經營中之93年12月間起,因擔任臺 中縣(已改制為臺中市)西華慈惠堂副堂主,參與廟務而 結識陳俊良,遂與連亦姍顏小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溢洋向陳俊良 佯稱:其係從事股市外資操作行為及開設智利鑫漢公司, 招攬陳俊良投資及遊說可藉此方式籌措蓋廟資金等語後, 陳俊良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自93年12月起至96年6月止 之期間內,先後匯款至李溢洋指定之連亦姍臺中商銀西屯 分行帳戶內。期間,顏小棋則依李溢洋指示,偽冒「富邦 投顧副總經理何薇玲」名義,將李溢洋傳送至其使用之行 動電話之不實投資進度簡訊,轉而傳送至陳俊良持用之行 動電話門號,令陳俊良相信李溢洋之投資團隊內有「何薇 玲」其人,而於96年6月間接聽顏小棋偽冒「何薇玲」名 義撥打電話告知李溢洋之投資尚欠650萬元費用,要求陳 俊良出資時,陳俊良不疑有他,而匯款2筆共計650萬元之



金額予李溢洋。而李溢洋為取信陳俊良,乃於陳俊良受騙 期間之95年間某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一「行使文件欄」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予陳俊良,以取信陳俊良,致陳俊良一 面依李溢洋指示繼續匯款,一面又同意李溢洋拖延還款期 間,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連亦姍顏小棋即以上述行 為分擔方式參與詐騙行為。
(二)被害人吳雪雲,黃茂森部分(附表二編號二、三所載): 李溢洋顏小棋連亦姍蔡慧君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 共同犯意聯絡,分別於94年5月間、95年初某日起,由李 溢洋向其經營上開餐廳期間結識之吳雪雲、黃茂森,謊稱 係智利鑫漢公司大中華區執行長,從事外資結構債及股票 投資,其持有價值約二十億餘元之中央國庫債券,負責辦 理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俟該專案完成後即可獲得 鉅額利益,然因尚欠簽證費等費用,須以支票調現使用及 可投資獲利之方式補足資金等詐術內容,誘騙吳雪雲、黃 茂森出資投資或借貸給其周轉,以賺取高額投資報酬或利 息,吳雪雲、黃茂森皆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投資款 或借款予李溢洋。於此期間,李溢洋雖先依約給予吳雪雲 、黃茂森部分投資報酬或利息,以取得渠等信任,惟在無 法如期償付本金及高額利息,致屢遭渠等催討及詢問投資 進度後,其乃分別行使前揭偽造之如附表二編號二、三「 行使文件欄」所示之公文書、私文書,以取信吳雪雲、黃 茂森,俾證明確有其所稱「0214專案」清算業務存在,及 另出示其以前揭事實欄壹之二所載方法偽造之國庫支票供 吳雪雲、黃茂森觀看,謊稱該清算的國庫支票即將由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順利撥款,並由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負責 該撥款業務,事前即先開立一式4份的國庫支票給其收執 ,做為債權擔保,以取信被害人,誘騙吳雪雲、黃茂森於 各自受騙期間內,一面依李溢洋指示之付款名義,繼續以 匯款或交付現金之方式交付投資款予李溢洋,一面同意李 溢洋延後清償債務(受害期間及金額分見附表二編號二、 三所載,吳雪雲於受害期間交予李溢洋之資金來源包括自 己及其配偶林錦五、兒子林金輝之出資,及向友人林玉敏 、臺北表哥李鎮元、高雄表哥李明珪、朋友李鎮南等人借 得之款項而由上開貸與人直接匯入李溢洋指定帳戶內之情 形;黃茂森除以自己名義匯款及交付現金外,另有向趙國 宏、吳冠生等親友借款後,由各該親友直接匯款至李溢洋 指定之帳戶;惟黃茂森之出資並不包括趙展佑、趙格笙之 部分在內,詳後述)。於上開詐騙吳雪雲、黃茂森期間,



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亦均基於與李溢洋共同犯罪之犯 意聯絡,由連亦姍李溢洋詐騙吳雪雲、黃茂森伊始,即 提供上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被害人匯款進入;顏 小棋負責與吳雪雲、黃茂森聯繫投資或借款事宜及向黃茂 森收取現金;蔡慧君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 事宜、製作帳冊、提供其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吳雪雲 、黃茂森匯款進入及向吳雪雲、黃茂森收取現金。黃鈺真 則於95年11月底開始加入犯罪後,亦基於與李溢洋、連亦 姍、顏小棋蔡慧君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負責提供其使 用之合作金庫帳戶供黃茂森匯款進入,而各以上開行為分 擔之方式參與實施犯罪。
(三)被害人楊義雄;趙展佑、趙格笙部分(附表二編號四、五 所載):
李溢洋於96年間因多方借貸之故,致資金缺口日益擴大, 復見黃茂森深信其所言詐術為真,並有四處向親友借貸後 投資及代為調現之舉,乃利用無犯罪意思之黃茂森犯罪, 而於96年底向黃茂森佯稱:智利鑫漢公司在臺灣集保結算 所持有之股票,需要人頭將股票轉出,每人只需以上市股 票現值之七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市股票、只需以上櫃股票 現值之六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櫃股票後,將該股票自智利 鑫漢公司名下過戶至出資購買股票之人名下,倘若投資1 百萬元,1個月後即可拿到約250萬元報酬等語,不知情之 黃茂森乃於96年12月24日持李溢洋交付之偽造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票清單,在自己住處內向在場之親戚楊義雄, 及於同日前往趙展佑之母親趙黃月嬌住處,向在場之親友 趙展佑、趙格笙等人,分別告以李溢洋所謊稱之「友人可 提供低價認購股票之機會,邀集各該親友出資認購股票, 資金需匯至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匯款後須將 股票劃撥使用之存摺、匯款資料或個人身分資料傳真至其 友人處,以便辦理股票過戶」等語,致楊義雄、趙展佑、 趙格笙受黃茂森描述之獲利前所吸引,又見黃茂森確有 出示上述股票清單為佐證,而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趙展 佑、楊義雄皆於96年12月25日匯款250萬元至連亦姍上開 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內;趙格笙則於96年12月28日匯款 80萬元至連亦姍上開帳戶內,而由李溢洋取得上開款項( 楊義雄之受害金額如附表二編號四所載,趙展佑、趙格笙 之受害金額如附表二編號五所載)。惟李溢洋分別詐得楊 義雄、趙展佑及趙格笙交付之金錢後,並無從事任何股票 認購事宜,而係用於其私人花用。
(四)被害人陳春銘、陳顯揚陳顯達部分(見附表二編號六所



載):
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於95年1月間起, 由李溢洋同時對與其同住在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大衛道社 區之鄰居陳春銘、陳顯揚父子,謊稱自己開設智利鑫漢及 倍利鑫漢等公司,可代為操作投資賺取利益等情,並向陳 春銘、陳顯揚行使如附表二編號六「行使文件欄」第1、2 點所載之偽造私文書及其虛捏之不實文書,佯稱可代為從 事海外投資以獲取高額投資報酬,致陳春銘、陳顯揚為賺 取上開高額投資報酬,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投資款予李 溢洋,李溢洋其後雖有給付若干投資報酬予陳春銘、陳顯 揚,令渠等產生信任而持續交付投資款,惟在李溢洋屢屢 無法依約償付本金及報酬後,陳春銘、陳顯揚即於96年1 月間偕同陳顯達前往李溢洋上開住處詢問投資進度,李溢 洋為能繼續詐騙陳春銘、陳顯揚之金錢及另詐騙陳顯達之 金錢,除承繼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其於96年1 月前某不詳時間,在上開住所偽造完成之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私文書(詳附表二編號六「行使文件欄」第3點所載 ),向陳春銘、陳顯揚陳顯達行使外,並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以其於96年1月前某不詳 時間,在上開住處內偽造完成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名義 公文書及中央銀行國庫支票、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中華民 國國庫支票等有價證券(詳附表二編號六「行使文件欄」 第4、5點所載),予陳春銘父子三人觀覽,謊稱其持有價 值約20億餘元中央國庫債券,負責辦理上開「0214專案」 清算業務,俟該專案完成後即可獲得鉅額利益,可將陳春 銘、陳顯揚已交付之金錢轉投資於「倍利鑫漢公司」、「 智利鑫漢公司」刻正從事之金融投資業務,但上開二家公 司均係外資法人,需由陳顯達擔任公司負責人,以方便辦 理相關作業,且為繼續清算該項業務,尚須繼續提供資金 投資才能取回陳春銘、陳顯揚已投入之金錢等不實內容, 誘騙陳春銘、陳顯揚繼續交付投資款及誘騙陳顯達同意交 付金錢,陳春銘父子三人不疑有他,除陳顯揚於96年2月5 日匯款一百萬元至李建謀之合作金庫中清分行帳戶後,即 因資金不足而自行終止投資外,陳春銘則因受騙而自96 年1月16日起接續匯款至97年11月12日止,陳顯達亦因受 騙而自96年1月17日起以匯款至李建謀之合作金庫中清分 行帳戶、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及交付現金之方 式,先後交付投資款予李溢洋(上述三人之受害期間及金 額如附表二編號六所載)。於李溢洋詐騙陳春銘父子三人



之期間內,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則 先後基於與李溢洋共同之犯意聯絡,推由連亦姍李溢洋 詐騙陳春銘、陳顯揚伊始,提供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 被害人匯款進入及於96年1月間在上開李溢洋住處內,以 女主人身份接待陳春銘父子三人;顏小棋負責與陳顯達聯 繫投資取款事宜及向陳春銘、陳顯達收取現金;蔡慧君負 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向陳顯達收取現金、 製作帳冊及提供自己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陳春銘、 陳顯達匯款進入等事宜;黃鈺真梁馨予於98年4月間起 在李溢洋之招待所內負責招待陳春銘父子三人,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並於98年某日,持李溢洋於不詳 時間在上開住處內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授權書、 國際(國內股票)債券兌款匯入作業通知單」等私文書, 依李溢洋指示前往陳顯達之臺中市○區○道○街00號住處 ,佯稱要將李溢洋擁有之股票轉換給陳春銘父子等人,令 陳春銘、陳顯達陳顯揚在上開偽造私文書內蓋章後,將 上開偽造私文書交付渠等作為投資證明而行使之,而各以 上開行為分擔之方式參與實施犯罪。
(五)被害人林玉敏部分(見附表二編號七所載): 因林玉敏曾於95年8月24日起至96年11月5日起借款395萬 元予吳雪雲作為投資李溢洋上述「0214專案」清算業務使 用(款項多數匯入吳雪雲之第一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僅有 96年11月5日之220萬元係林玉敏提領後交付吳雪雲之子林 金輝存入連亦姍之上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內),見吳 雪雲遲未償付而對之催討,經吳雪雲介紹李溢洋認識林玉 敏後,李溢洋乃與顏小棋蔡慧君(檢察官就顏小棋、蔡 慧君涉犯詐欺罪部分未起訴,故非本院審理範圍)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李溢洋於97 年8 月間向林玉敏謊稱其是從事債券方面的買賣,要向伊借錢 及借用銀行帳戶、空白支票,一個月會有30萬元之利息等 詐術,致林玉敏信以為真,陷於錯誤,除陸續將支票交予 知情之顏小棋蔡慧君轉交予李溢洋外,林玉敏於97年8 月14日持其所有之房屋向李溢洋之不知情友人王元亨辦理 二胎貸款借得110萬元後,經王元亨將該貸款110萬元匯入 林玉敏之合作金庫帳戶內,再由李溢洋指示顏小棋提領該 110萬元(受害期間及金額如附表二編號七所載),惟李 溢洋詐得林玉敏交付金錢後,並未實際用於任何投資,而 係用於私人債務及平日各項花費。嗣於98年間經林玉敏催 討時,李溢洋為掩飾其詐欺犯行,又自行提出附表二編號 七「行使文件欄」所載偽造私文書、公文書、國庫支票予



證人林玉敏觀覽,謊稱該清算的國庫支票即將由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順利撥款,並由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負責該撥 款業務,所以事前即由該處先開立一式四份的國庫支票給 其收執,做為債權擔保,以取信林玉敏,致林玉敏陷於錯 誤,因而同意其延期還款【註:此際被告李溢洋既有繼續 詐騙林玉敏出借支票之行為,足認其所為上開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要與 其向林玉敏詐取財物之目的間,尚無從割裂認定】。(六)被害人林政彥部分(見附表二編號八所載): 李溢洋見黃茂森於95年2月間至96年7月間之部分投資金錢 係向林政彥所調借,認為有機可趁,先利用無犯罪意思之 黃茂森於96年10月間某日,持其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票清單,向林政彥表示智利鑫漢公司在臺灣集保結算 所持有之股票,需要人頭將股票轉出,每人只需以上市股 票現值之七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市股票、以上櫃股票現值 之六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櫃股票後,將該股票自智利鑫漢 公司名下過戶至出資購買股票之人名下,倘若投資一百萬 元,一個月後即可拿到約250萬元之報酬,資金需匯至連 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匯款後須將股票劃撥使用 之存摺、匯款資料或個人身分資料傳真至其友人處,以便 辦理股票過戶等語,林政彥受黃茂森描述之獲利前所吸 引,又見黃茂森確有出示上述股票清單為證,不疑有他, 陷於錯誤,除以自有資金匯款至連亦姍上開帳戶認購股票 外,並另向其弟林春湧(原名林楠翔)、其姊林蕙燕、醫 師友人林昆正、徐清良借款投入上揭低價認購股票乙事, 並以其本人、林楠翔林蕙燕之名義認購股票,嗣因林昆 正夫婦於96年10月5日、11日借款予林政彥(均匯款至連 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後,見林政彥遲未償付而 對之催討,林政彥乃向黃茂森催討欠款,黃茂森轉而要求 李溢洋須直接向林政彥清償上述款項,李溢洋遂以辦理國 庫債券尚未完成,需要投資等不實內容,接續向林政彥謊 稱:若繼續投資供其完成國庫債券清算業務,可取回龐大 資金等語,同時以其於96年間某不詳時間,在上開住處內 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私文書、國庫支票(詳見附表 二編號八「行使文件欄」所載),向林政彥行使之,致林 政彥信以為真,復自97年3月27日起至98年10月14日止, 陸續匯款至蔡慧君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黃鈺真之三 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黃國隆之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 而交付投資金額予李溢洋(受害期間及金額如附表二編號 八號所載),惟李溢洋詐得林政彥交付之金錢後,並未實



際用於任何投資,反係用於私人各項花費。且於李溢洋詐 騙林政彥之期間,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先後 基於與李溢洋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連亦姍黃鈺真自李溢 洋詐騙林政彥時,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供被害人匯款進入; 顏小棋負責與林政彥聯繫投資取款、拿取支票事宜;蔡慧 君須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製作帳冊、提 供自己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林政彥匯款進入等事宜, 而各以上開行為分擔之方式參與實施犯罪。
(七)被害人林昆正夫妻、徐清良部分(見附表二編號九、十所 載):
李溢洋於96年底因詐騙林政彥之故,因而得知林政彥之友 人林昆正、徐清良均為收入頗豐之醫師,乃與連亦姍、顏 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 犯意聯絡,利用無犯罪意思之黃茂森代為安排見面事宜, 李溢洋並於97年1月6日會面當日偕同顏小棋蔡慧君、黃 鈺真前往黃茂森安排之嘉義市某木材工廠內,與林昆正夫 妻、徐清良見面,李溢洋佯稱係精算師,正從事上開「02 14專案」清算業務,該計畫再一星期就要結案,可以清算 出股票,供投資人以七折價格認購股票,並利用無犯罪意 思之黃茂森出示李溢洋前揭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 關文件予林昆正夫妻、徐清良觀覽而行使之,且說明林政 彥已投資很多錢,要求渠等協助投資,李溢洋稱其已罹患 大腸癌,希望在有生之年完成上開投資,若完成投資可給 予高額獲利等語,誘騙林昆正夫妻、徐清良出資,致渠等 均信以為真,而同意認購股票及投資上開「0214專案」, 意欲藉此賺取報酬。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遂共同以下述行為詐騙林昆正夫妻、徐清良,且李 溢洋詐得林昆正夫妻、徐清良交付之金錢後,並未實際用 於任何投資,反係用於清償自己之私人債務及平日各項花 費使用。於李溢洋詐騙林昆正夫妻、徐清良期間,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則先後基於與李溢洋共同犯上 開犯罪之犯意聯(各自加入犯罪時間如前所述,不再另述 ),推由連亦姍黃鈺真蔡慧君李溢洋詐騙林政彥伊 始,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供被害人匯款進入;蔡慧君負責至 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事宜、製作帳冊;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另以各證券公司負責處理0214專案之專員 身分陪同李溢洋與林昆正夫妻、徐清良見面,由李溢洋謊 稱上述「0214專案」清算業務進度等事宜,而各以上開行 為分擔之方式參與實施犯罪。李溢洋等人自97年1月6日後



之詐騙情節詳述如下:
1、經林昆正夫妻於99年1月7日匯款4百萬元至連亦姍臺中商 銀西屯分行帳戶作為認購股票資金後,李溢洋復於97年5 至8月間先後向林昆正夫妻謊稱因辦理轉換受款人身份等 事務,須提供資金協助完成上開計畫,而要求林昆正夫婦 繼續匯款至蔡慧君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台新銀行逢甲分 行等帳戶、黃鈺真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及李偉公司之 帳戶(由不知情之李鑫源提供予李溢洋使用),並出示其 所偽造之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以取信林昆正夫妻,致林昆正 夫妻受騙而匯款至上開帳戶由李溢洋取得上述金錢外;李 溢洋再於99年1月18日晚上,偕同無犯罪意思之黃茂森、 林政彥及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 前往林昆正夫妻之住處,由黃茂森出示李溢洋前揭偽造之 財政部臺北區文件(如附表二編號九號「行使文件欄」第 3點所載)供林昆正夫妻觀覽,表示臺北區支付處要支付2 80億704萬5000元給黃茂森,但因積欠規費1500萬元未繳 納,而無法領取,欲向林昆正夫婦借款1150萬元,俾於領 得該款項後,於一週內還款給林昆正夫婦,林昆正夫妻信 以為真,乃於99年1月19日匯款550萬元至李溢洋指定之吳 雪雲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內,再於翌日(20日)匯款60 0萬元至上開吳雪雲帳戶內,而僅取得李溢洋交付之益育 企業有限公司支票1800萬元作為擔保,嗣李溢洋於一週後 再持三紙各500萬元之支票欲向林昆正夫妻換回上開1800 萬元客票,林昆正夫妻收下上開三紙支票後,雖未交還該 1800萬元客票,惟李溢洋亦遲未清償上開款項,因而受有 財產上之損害(受害期間及金額如附表二編號九所載)。 2、另徐清良雖未立即出資認購股票,惟李溢洋仍於97年5月 至98年8月間先後向徐清良謊稱因辦理上開「0214專案」 清算業務須籌措資金以完成上開計畫,而要求徐清良出資 匯款至蔡慧君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台新銀行逢甲分行等 帳戶、黃鈺真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及黃國隆之合作金 庫進化分行帳戶,其間並於97年6月間某日,命一名自稱 「經理」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持其前揭偽造之財政部 臺北區支付處領取支票憑證存根、付款憑條等公文書及偽 造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向徐清良行使,以取信徐清良,俾以 拖延還款期限及誘騙徐清良繼續出資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受害期間及金額如附表二編號十所載)。
(八)被害人黃正忠部分(見附表二編號十一所載): 李溢洋於95年間結識其公司員工黃國隆之父親黃正忠後, 即以可代為操作股票之方式,誘使黃正忠陸續交付金錢給



李溢洋李溢洋雖未實際用於操作股票,然皆於數日後即 返還包含本金及高額投資報酬在內之金錢予黃正忠,令黃 正忠相信李溢洋確有投資股票之專業能力,李溢洋見黃正 忠業已對自己信任,即與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 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公 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共同犯意聯絡,由李溢洋先於96年 3月間向黃正忠詐稱要結束所經營之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 合有限公司及智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業務,可取 回九千萬元資金,惟需一筆資金處理上開公司清算業務, 故向黃正忠借款200萬元,並以蘇李換簽發之支票清償兌 現後,使黃正忠相信確有蘇李換此人,李溢洋表示欲將公 司賣給蘇李換可以獲利三億元,但須支付會計師簽證費, 黃正忠即不疑有他,而於96年5月2日匯款717萬元至李溢 洋所指示之蘇李換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大竹分社帳戶內。 嗣李溢洋接續向黃正忠詐稱欲向蘇李換將公司買回後清算 公司之獲利更豐厚,因清算智利鑫漢公司及處理上開「02 14專案」清算業務,陸續支付會計師費用及繳付給集保中 心之保證金,須持客票向黃正忠調借現金,其將給付高額 利息等語,黃正忠因深信李溢洋所言為真,以其自有之資 金及向友人費南康、詹明達蔡永揮等人之借款,匯款至 李溢洋指定之帳戶(包括連亦姍蔡慧君黃鈺真、丁姿 方、陳曉娟、伍冠工程公司帳戶)或以交付現金之方式, 交付給李溢洋,意欲藉此賺取借貸利息(受害期間及金額 如附表二編號十一所載);其間李溢洋則向黃正忠保證在 買回公司後,會將公司過戶至黃正忠詹明達蔡永揮等 人名下,並出示虛偽載有渠等名義之偽造臺灣銀行存款證 明、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公文書、偽造之臺灣集保 公司私文書、偽造之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私文 書等文件(詳附表二編號十一「行使文件欄」所載),以 取信黃正忠,俾使黃正忠願意繼續借款及拖延還款期限。 惟李溢洋詐得黃正忠等人交付之金錢後,並未實際用於任 何股票投資,反係用於清償自己之私人債務及平日各項花 費使用。李溢洋詐騙黃正忠之期間內,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則基於與李溢洋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推 由連亦姍在住處內以女主人身分招呼黃正忠,及提供臺中 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黃正忠等人匯款進入;顏小棋、蔡慧 君、黃鈺真則分別負責收取現金、處理支票兌付事宜、向 黃正忠拿取支票等行為分擔,蔡慧君黃鈺真亦另提供自 己之帳戶供被害人匯款進入。梁馨予則自98年4月1日開始 與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等人基於共



同犯意之聯絡,負責向黃正忠收取現金及支票等事宜,而 各以上開行為分擔之方式參與實施犯罪。
(九)被害人張棠夫妻部分(見附表二編號十二所載): 緣顏小棋於97年間前往「大漢水晶藝品店」出售雞血石, 因而結識該店負責人張棠(嗣更名為張峖舜)、許智瑄 夫妻,即引介張棠夫妻前往李溢洋住處與李溢洋見面, 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遂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李溢洋向張棠夫妻謊稱是 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票券保管交割業務承辦人員,因承辦 該項業務需要資金周轉之需求,欲向其借款周轉,並以其 前揭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公文書、偽造之臺灣銀行 存款存額餘額證明申請書及偽造之國庫支票,向張棠夫 妻行使之,復交付他人開立之客票作為擔保借款及清償藝 品賣賣價金之用,致張棠夫妻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先 後以匯款、交付現金之方式交付借款予李溢洋,意欲藉此 賺取利息(所行使之偽造文件名稱、受害期間及金額如附 表二編號十二所載)。惟李溢洋於詐得張棠夫妻交付之 財物後,並未實際用於任何投資周轉,反係用於清償自己 之私人債務及平日各項花費使用。且於李溢洋詐騙張棠 夫妻之期間內,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則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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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