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94號
TPHV,102,聲,94,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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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4號
  聲請人 魏郡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忠生中醫診.
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法院雖駁回其訴訟 救助之聲請,惟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以101年度抗字 第335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此有上開 案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不服 原法院第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二審上訴(即本院102年 度醫上字第5號事件),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醫療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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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