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57號
TPHV,102,聲,57,2013020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吳念主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湯玉芬
相 對 人 陳宗世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宗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原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伊敗訴,聲請人已依法提 起上訴,但聲請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本件訴訟人證物證俱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提起本件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經原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64號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該裁定書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 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既於上訴亦有效力,自無再為聲 請訴訟救助之必要,聲請人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依法不應 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