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1年度,199號
TPHV,101,建上,199,201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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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簡錦波(已歿)
繼 承 人  簡莊敏枝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繼 承 人  簡淑麗
被上 訴人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雪蕙
       謝范秀玉
       謝林秀華
       涂玉枝
       謝麗莉
兼法定代理人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上 訴人  陳金菊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陳雲惠律師
被上 訴人  杜明福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被上 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陳俊斌律師
被上 訴人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見
被上 訴人  林鴻明
       林鴻道
       陳增祥
       李慧芬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隆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裕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周緞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前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簡莊敏枝簡淑麗為上訴人簡錦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 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蓋訴 訟程序於原法院送達裁判後當然停止,如因法定應承受訴訟之 人未依法承受訴訟,而致無人可合法提起上訴者,原判決將懸 而未決,又因該訴訟事件尚未繫屬於上訴審,故應由原法院為 承受訴訟之裁定。準此,如當事人對於原判決合法提起上訴, 訴訟事件已繫屬於上訴審者,此當事人縱令於原法院送達裁判 後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關於承受訴訟之裁定仍應由 上訴審裁定之,而無適用上開規定,由原法院裁定之必要。查簡錦波在第一審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見原審 卷2第97頁),嗣簡錦波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2日死亡(見 原審卷13第35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本文規定,訴訟程 序於其訴訟代理人於101年10月18日代為提起上訴(見本院卷1 第125至141頁)後,當然停止。又簡莊敏枝簡淑麗簡錦波 之繼承人(簡錦波之其餘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見原審卷13第 351至359頁),簡莊敏枝業於101年10月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見原審卷13第348頁),簡淑麗則迄未為聲明(見本院卷1 第197頁),爰分別依聲明及依職權,裁定由簡莊敏枝、簡淑 麗承受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
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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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