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1年度,297號
TPHV,101,家上,297,20130221,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上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張賜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余清梅間離婚等事件,對於民國101年9
月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60號判決提起上訴,並
於101年11月16日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新臺幣(下
同)600萬元(見本院卷第62頁反面、84頁正面),惟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其反訴之「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亦未繳納裁判費90,600元,經本院限期命上訴
人補正後,上訴人於102年2月20日具狀補正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為民法第1056條第2項規定,並減縮反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
給付其20萬元(但其原因事實部分則記載反訴請求金額為50萬元
)等語(見本院卷第232、233、235頁)。核其反訴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裁判費3,150元(倘上
訴人嗣更正請求金額為50萬元者,則以50萬元定之,即應徵裁判
費8,100元),仍未據上訴人繳納,於法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