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更㈠字第4號
上 訴 人 敦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上 訴 人 董天任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被上訴人 曹高真弓
曹武吉
曹凱敦
曹馨鈺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3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庭大廈第
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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