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01年度,100號
TPHV,101,勞上易,100,2013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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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訴訟代理人 陳長葳律師
      程守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欣陽律師
被 上訴人 鄧仕良
訴訟代理人 王義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上午9時20
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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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