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字,100年度,41號
TPHV,100,金上,41,201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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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4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賴聖子
      柯雅文
      呂佳鴻
      黃仕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春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傳勇
      吳少文
      鍾慧芳
      張志威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上訴 人 蘇郁媃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康人豪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瑜真
      蔡勝富
      許俊傑
      楊錦惠
      林欣鴻
      黃毅民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蘇章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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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