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4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賴聖子
柯雅文
呂佳鴻
黃仕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春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傳勇
吳少文
鍾慧芳
張志威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上訴 人 蘇郁媃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康人豪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瑜真
蔡勝富
許俊傑
楊錦惠
林欣鴻
黃毅民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蘇章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