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原 告 鮑邱菊媖 周麗琴 被 告 孔維義 高聖傑 王富台(鮑邱菊媖之起訴狀誤載為王台富) 楊立強 王宏裕(原名王光輝) 李佑麟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1年度附民字第236號被告孔維義、王宏裕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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