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236號
TPHM,101,附民,236,201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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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鮑邱菊媖
    周麗琴 
被 告 孔維義 
    高聖傑 
    王富台(鮑邱菊媖之起訴狀誤載為王台富) 
    楊立強 
    王宏裕(原名王光輝)
    李佑麟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1年度附民字第236號被告孔維義王宏裕
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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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