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2515號
TPHM,101,上訴,2515,20130205,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5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儷惠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林志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柏磬
選任辯護人 林嫦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長剛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裕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恩國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馬中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其他上訴駁回」項下關於「李國恩」之記載為誤載,應更正為「李恩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其他上訴駁回」項下關於 「李國恩」之記載為誤載,應更正為「李恩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