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鍾樹金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被 告 雲林縣稅捐稽徵處
被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上列原告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及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而其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記載亦有欠缺,經 本院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2 月4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 定 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記載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 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