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5號
ULDV,102,重訴,5,201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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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李俊億
      陳孟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北侯即全生醫院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健
保支付額、違約金等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230,1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312元 ;訴之聲明第二
項(請求被告返還柯達數位影像傳輸系統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7,1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785元,合計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0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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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