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5號
ULDV,102,重訴,15,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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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劉佩鈴
法定代理人 張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夆郭金福郭妙娥、吳進興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327,58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4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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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