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令木
訴訟代理人 陳建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陳賴美舒、賴廸全、賴
韋伶、賴韋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7,812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4 份(請逕掛號郵寄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胡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