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高清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大原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
6,113 元(即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