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129號
ULDV,102,繼,129,2013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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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楊留
6
楊春榮

楊春輝
之16
楊春誌
楊雅鳳
楊春煌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順忠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楊常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
虎尾鎮○○里00鄰○○路000 號之16),於民國102 年01月06日
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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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