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9號原 告 劉世元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被 告 翁淑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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