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13號
ULDV,100,訴,413,20130206,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張穆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盈利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13 號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3,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