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75號
ULDM,102,易,75,2013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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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張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張元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陳張元前因竊盜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 予以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 年2 月5 日執行羈押在案,合 先敘明。
二、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 洽借被告送監執行(102 年度執助字第89號),則被告於入 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 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雅棋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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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