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2年度,6號
ULDM,102,交附民,6,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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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莊萬品
被 告 柯澤諭
澄豐屠宰場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余敏哲
上列被告柯澤諭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6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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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