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王偉林
被 告 陳俊耀
上述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72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陳俊耀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陳俊耀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258,2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其事實陳述略稱:被告陳俊耀與另被告陳譽仁、鄭旬汎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致原告受有258,261元之損害。從而,被 告陳俊耀應與另被告陳譽仁、鄭旬汎連帶賠償原告258,261 元,並應給付聲明所示利息。
二、被告陳俊耀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本案被告 陳俊耀被訴共同對原告王偉林詐欺取財之部分,已經本院宣 示被告陳俊耀無罪在案(即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25號附表一 編號30之部分)。從而,原告對被告陳俊耀附帶提起之民事 訴訟,應予駁回。至於其假執行的聲請,也失去依附,應一 併駁回。
三、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