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湯阿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錦宏、謝啟鵬、謝周香妹、溫謝秀鳳、謝木財
、謝秀芹、謝錦堂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謝錦宏為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應繼分本,並查
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
二、被告謝錦宏應繼承之財產資料(如有土地請一併補正最新土
地登記謄本)。
三、請補正苗栗縣苗栗縣大湖鄉○○段00000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
登記謄本。
四、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大湖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之面
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