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8號
MLDV,102,補,98,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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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湯阿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錦宏謝啟鵬謝周香妹溫謝秀鳳謝木財
謝秀芹謝錦堂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謝錦宏為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應繼分本,並查
  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
二、被告謝錦宏應繼承之財產資料(如有土地請一併補正最新土
  地登記謄本)。
三、請補正苗栗縣苗栗縣大湖鄉○○段00000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
  登記謄本。
四、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大湖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之面
  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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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