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1號
MLDV,102,補,91,201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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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陳峰峻
被   告 李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本件原告訴之聲
明第1 、2 項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40,000 元及220,000 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60,000 元【
計算式:240,000 +220,000 =4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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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