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陳峰峻
被 告 李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本件原告訴之聲
明第1 、2 項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40,000 元及220,000 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60,000 元【
計算式:240,000 +220,000 =4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