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建簡字,102年度,2號
MLDV,102,苗建簡,2,201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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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台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雄
被   告 新加坡商森瓷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裁定 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1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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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森瓷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森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