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苗小字第6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徐福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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