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2年度,6號
MLDV,102,事聲,6,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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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6號
異 議 人 劉淑然
      鄧文森
      林修竹(原高進發)
      邱錦祿
      林瑩姿
相 對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提出之異議狀未據異
議人劉淑然鄧文森林修竹(原高進發)林瑩姿簽名或用印
,異議人劉淑然鄧文森林修竹(原高進發)林瑩姿,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提出已簽名或用印之異議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異議。另
異議人林修竹(原高進發),應提出原裁定相對人高進發更名為
林修竹之戶籍謄本,若高進發未更名,仍應以原裁定相對人高進
發為異議人,並由高進發於異議狀簽名或用印。又異議人邱錦祿
於異議狀表示為其他異議人之訴訟代理人,請提出由其他異議人
簽名或用印之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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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