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判決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74號
MLDV,101,補,874,2013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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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李玉龍
被   告 鐘榮賢
      陳普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判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248 元(即原告請
求確認本院88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無效所得利益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  土地坐落 地號   │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 │
│  ├─────┬─────┤(元/ ㎡)│ (㎡) │    │     │
│  │ 中義段 │中小義段 │     │    │    │     │
│  │     │(重測前) │     │    │    │     │
├──┼─────┼─────┼─────┼────┼────┼─────┤
│ 1 │  350  │  83  │ 3,200  │ 197.53 │ 1/4  │158,024元 │
├──┼─────┼─────┼─────┼────┼────┼─────┤
│ 2 │  351  │  83-2  │ 3,200  │ 118.75 │ 1/4  │ 95,000元 │
├──┼─────┼─────┼─────┼────┼────┼─────┤
│ 3 │  352  │  83-3  │ 3,200  │ 117.65 │ 1/4  │ 94,120元 │
├──┼─────┼─────┼─────┼────┼────┼─────┤
│ 4 │  353  │  83-4  │ 3,200  │ 116.38 │ 1/4  │ 93,10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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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