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李玉龍
被 告 鐘榮賢
陳普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判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248 元(即原告請
求確認本院88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無效所得利益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 土地坐落 地號 │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 │
│ ├─────┬─────┤(元/ ㎡)│ (㎡) │ │ │
│ │ 中義段 │中小義段 │ │ │ │ │
│ │ │(重測前) │ │ │ │ │
├──┼─────┼─────┼─────┼────┼────┼─────┤
│ 1 │ 350 │ 83 │ 3,200 │ 197.53 │ 1/4 │158,024元 │
├──┼─────┼─────┼─────┼────┼────┼─────┤
│ 2 │ 351 │ 83-2 │ 3,200 │ 118.75 │ 1/4 │ 95,000元 │
├──┼─────┼─────┼─────┼────┼────┼─────┤
│ 3 │ 352 │ 83-3 │ 3,200 │ 117.65 │ 1/4 │ 94,120元 │
├──┼─────┼─────┼─────┼────┼────┼─────┤
│ 4 │ 353 │ 83-4 │ 3,200 │ 116.38 │ 1/4 │ 93,10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