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19號
原 告 DALANON CECELIA MONFORTE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51,120元,應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原告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應再以補正狀補提出起訴狀繕本1
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